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 告 鍾宗懿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 頁第5 行關於「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主張損害賠償?」應更正為「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56 條、第227 條、第259 條請求解除契約(原告請求權基礎雖列民法第226 條,然因書狀中已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之意,應係贅載該條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