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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趙伯雄

  • 當事人
    鍾宗懿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 訴 人 鍾宗懿 被 上 訴人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8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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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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