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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上訴人
鍾宗懿
被上訴人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8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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