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 訴 人 鍾宗懿 被 上 訴人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8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