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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張兆光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華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堂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本件聲請人與被告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長志鋼鐵工廠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大潤發流通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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