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7號
- 上訴人
- 盛鑫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盛
- 被上訴人
- 通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58,000歐元,依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歐元1元兌換新臺幣36.08元,換算新臺幣為5,700,640元(計算式:158,000歐元×36.08=新臺幣5,700,6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