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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

上訴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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