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