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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5號

上訴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被上訴人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8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70-576頁之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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