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
- 上訴人
-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坤煌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江玉珍
- 被上訴人
-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紗紫 住同上
- 設彰化縣○○鄉○○村○○○路00號
-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8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