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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

上訴人
得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坤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
被上訴人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紗紫 住同上
設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8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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