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雅媗 徐維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永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