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志長、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秉翰、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清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原 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原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姜昶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