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原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原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被告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告
林祈安
被告
韋博洋
被告
伍東鴻
被告
姜昶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告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