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 原告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原告
-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翰
- 原告
-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被告
-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意華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偉律師
- 被告
- 林祈安
- 被告
- 韋博洋
- 被告
- 伍東鴻
- 被告
- 姜昶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成律師
- 被告
-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