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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鍾碧珠

  • 原告
    張洛凡
  • 被告
    蘇苗宗劉淑貞周基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   告 張洛凡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潘禹蓁 被   告 劉淑貞 陳俊榮 陳蔡美芬 楊俊啓 鴻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鍾碧珠 被   告 周基長 周業邦 陳春喜 陳國柱 周世煒 張林政 張玉蘭 張玉如 張玉珠 周基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周品愉(原名:周業訓) 周世堂 周世昌 王周木梨 周淑瑛 周芝庭 周淑如 周淑怜 周世本 周世輝 吳周紫微 周紫貴 周慧雯 周世泰 周世游 周世林 周淑霞 周淑芬 周淑娟 周世煜 周業上 葉慶成 葉文禮 葉子菁(原名:葉子青) 葉子瑛 葉明彥 張順棋 周政仁 周基敬 周基福 周基礎 周基賢 鄭周玉惠 周寶彩 周金貴 陳麗盈 陳怡寧 周世郁 黃日華 周沐緯 簡玉梅 周業麟 周宥青(原名:周婉青) 周瑋翎 周瑋婷 周業竣 周業甯 周明姿 周淑瑕 周庭亦 周晉誠 林春葉 吳榮中 吳水源 吳萬益 吳錦堂 吳志偉 蘇美惠 蘇美雲 蘇美雪 楊碧華 陳詩敬 陳詩龍 劉周惠珍 周正信 周基鏡 周六郎 周以德 周淡 陳阿港 陳阿串 周業宏 周業准 陳國草 陳國秋 周業源 周基志 周業繼 周業強 周業建 周業詩 陳詩章 陳詩白 陳詩迪 周世錦 周秋娥 陳國建 陳國煥 陳呅 陳謹 周傳房 周威宏 周業裕 周惠敏 張麗月 周明德 周明宗 徐鈺蓉 陳薏涵 徐鈺荃 兼上3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徐全信 被   告 周基種 周杰翰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阮紅玉 被   告 阮宜婷 林周員 周螺 周秀春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雙郡 被   告 周黃寶珠 周業泰 周建霖 周郁甄 周棋洋 周武雄 林周淑枝 周貞枝 周美枝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周顓鳳 周秀霞 周秀鳳 周李富子 周業祥 周秀玲 周秀玟 周基波 潘鳳琴 周俐齡 周佳莉 周基錄 邱周米子 周美惠 周廣政 潘希淳 周育麟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育猷 周金生 周明正 柳金伶 柳雨彤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芬 被   告 柳慧敏 柳成林 周華美 周芳美 陳秉嘉(即陳國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元(即陳國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三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周陳蜂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六八0分之七六八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四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周承深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五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依附圖所示為原物分割,其中暫編地號六五之三⑴、八八⑴分歸原告與被告蘇苗宗、劉淑貞、陳俊榮、陳蔡美芬、楊俊啓、鴻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並按附表五所示比例維持共有,暫編地號六五之三、八八分歸附表六、七所示共有人取得,並按附表六、七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其中百分之十二由附表一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擔,其餘百分之八十八由附表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定有明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偉政,嗣於訴訟中變更為郭曉蓉,郭曉蓉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二第17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被告陳國來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秉嘉、陳耀元,其等並已辦理繼承登記,有新莊地政事務所108 年7 月2 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085342528號函檢送繼承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憑(見訴字卷二第197 頁至第204 頁),惟陳秉嘉、陳耀元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裁定由其等為陳國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訴字卷二第549 頁至第550 頁),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列周承深為被告,然其業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原告乃撤回對其之起訴,並追加聲明請求周承深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另原告於陳國來死亡後,主張陳葉貴英、陳嘉琳、陳婉慧亦為其繼承人,並追加其等為被告,嗣於訴訟中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核原告之撤回均在前開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之前,而追加聲明乃基於共有土地請求裁判分割之同一基礎事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除被告蘇苗宗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65之3 、8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65之3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8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則如附表二所示。65之3 、88地號土地雖未相鄰,間隔有同區段93之10、64之6 地號土地,實際上93之10、64之6 地號土地為保甲路,作為通行使用,故65之3 、88地號土地使用上係相鄰,為免分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導致2 筆土地之分割方案不均,造成共有人之不利益,以及土地使用利用上之困難,亦將減損土地經濟上之效益,乃一併請求分割。又65之3 地號土地共有人周陳蜂、88地號土地共有人周承深分別於32年5 月19日、80年8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三、四所示,迄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之意旨,本件請求共有物分割應就繼承先為辦理,始得裁判分割,爰請求附表三、四所示共有人分別就被繼承人周陳蜂、周承深所遺應有部分7680分之768 、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㈡65之3 、88地號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協議,原告陸續與部分共有人協商,均無法達成共識,且周陳蜂之繼承人亦未辦理繼承登記,顯然無法協議達成分割,爰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又原告及被告蘇苗宗、劉淑貞、陳俊榮、陳蔡美芬、楊俊啓、鴻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佳公司,並與上揭被告合稱被告蘇苗宗等6 人)另有坐落同區段70之3 、70之16地號土地,該2 筆土地因無對外通行之道路而無法開發,故請求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並依附表五應有部分欄所示維持共有,而其餘共有人則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88,並依附表六、七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將以分得之附圖暫編地號所示65之3 ⑴、88⑴作為道路供全體共有人使用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周六郎: 原告未曾與被告提出協議分割事宜,即提起訴訟,根本濫用行政資源。是否繼承周陳蜂土地為被告之權利,與原告無涉,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原告提出分割方案係由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維持共有,其餘被告維持共有,惟各共有人間維持共有意願不明,進而創設另一新共有關係,於法不符。又各共有人眾多且權利持分不一,如以原物分割,恐致土地零碎,為免不利土地之利用及嚴重減損土地之價值,應以變價分割為宜等語。 ㈢被告蘇苗宗: 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本件土地上有種植作物,還有一些鐵皮倉庫,部分是做通行使用。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被告蘇苗宗,為了不影響本件分割方案,已經協議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再做移轉登記等語。㈣被告周秀春: 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伊並無使用本件土地等語。 ㈤被告周秋娥: 本件土地上面有很多鐵皮屋,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想要分到靠近馬路的土地,伊是土地所有權人,要負擔稅捐,但因為上面有很多鐵皮屋卻無法利用等語。 ㈥被告阮宜婷: 本件土地上有很多鐵皮屋,伊要繳稅但無法就土地作利用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 條第1 項、第759 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65之3 、88地號土地分別為附表一、二所示共有人共有,業據其提出65之3 、8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重司調字卷第41頁至第159 頁),而65之3 地號土地共有人周陳蜂已於32年5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88地號土地共有人周承深已於80年8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有原告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見重司調字卷第161 頁至第386 頁),並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07 年10月23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76011676號函覆檢送被告楊周顓鳳之戶籍資料、新北市泰山戶政事務所107 年10月25日新北泰戶字第10739658456 號函覆檢送被告柳周富美、周廣政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訴字卷一第89頁至第91頁、第95頁至第99頁),經核相符,是其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聲明請求附表三所示共有人就繼承周陳蜂所有65之3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680分之768 、附表四所示共有人就繼承周承深所有8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有據。 ㈡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依65之3 、88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記載,65之3 、88地號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查無兩造有以契約訂立不分割之期限,且被告周美枝、周育麟已遷出移居國外,而國外住所不明,有其等戶籍謄本、駐日本代表處檢送被告周美枝之退件文書、駐溫哥華辦事處檢送被告周育麟之退件文書在卷可查(見重司調字卷第255 頁、訴字卷一第467 頁、訴字卷二第225 頁至第249 頁、第317 頁至第321 頁),兩造顯無法以協議達成分割之共識,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無不合,被告周六郎辯稱原告未經協議即提起訴訟,有濫用行政資源之嫌云云,應有誤會。 ⒉65之3 、88地號土地僅以狹長之同區段64之6 地號土地相隔,位置甚為接近,且多數共有人相同,故若能併同使用應可發揮土地最大經濟利益。又65之3 、88地號土地上有被告張麗月前手使用之鐵棚、被告鴻佳公司使用之水泥鋪面、被告周業邦及黃日華使用之鐵皮屋、鐵皮工寮等地上物,其餘為空地及竹林等情,業據被告蘇苗宗、周六郎於本院現場履勘時陳述明確,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訴字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本院並囑託新莊地政事務所將前開地上物占用情形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1 紙在卷可按(見訴字卷二第59頁),而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僅有被告鴻佳公司使用之水泥鋪面,而未包括其他地上物,亦有新莊地政事務所繪製之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與前開地上物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套疊圖在卷可考(見訴字卷二第195 頁),故若將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分歸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取得,對本件土地之地上物使用現況並無影響。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願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就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維持共有,其餘共有人則就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88維持共有,而被告蘇苗宗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表示同意,且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其餘被告各自維持共有關係,亦可達分割後簡化共有關係之效果;另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分得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雖屬狹長形土地,然其等表示分割後欲作為道路使用,仍無礙其等分割後之土地使用,且若日後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確係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分割後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88之共有人可藉由該道路通行,亦有助於於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88之整體開發利用,故認將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⑴、88⑴分歸原告與被告蘇苗宗等6 人取得,並依附表五所示比例維持共有,而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 、88則分歸其餘共有人取得,並依附表六、七所示比例維持共有,應屬適當。 ⒊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主張應予變價分割,然本件土地面積非小,以原物分割並非顯有困難,且其於訴訟中業將65之3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出售予被告蘇苗宗,有被告蘇苗宗提出出售國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1 紙為佐(見訴字卷二第507 頁),其既已自行出售取得價金,自無再依其主張將土地全部變價分割以分配價金之必要。又被告周秋娥、阮宜婷雖主張土地上之鐵皮屋應先處理等語,然鐵皮屋並非本件分割不動產之標的,本院無從審理,且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就鐵皮屋使用現況並無影響,如前所述,故不妨礙共有人日後得向鐵皮屋使用人主張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附表三、四之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及訴請分割65之3 、88地號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當事人聲明、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將65之3 、88地號土地分割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六、原告訴請被告分割共有物雖依法有據,惟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被告應訴乃不得不然,且被告因本件分割結果,亦受其利,是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4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一: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附表三所│ 公同共有 │ 周基長 │ 535/15360 │ 周業邦 │ 200/46080 │ │示共有人│ 768/7680 │ │ │ │ │ ├────┼───────┼────┼──────┼─────┼───────┤ │陳春喜 │ 119/30720 │ 陳秉嘉 │ 119/61440 │ 陳耀元 │ 119/61440 │ ├────┼───────┼────┼──────┼─────┼───────┤ │周世煒 │ 200/46080 │ 張林政 │ 1/144 │ 張玉蘭 │ 1/144 │ ├────┼───────┼────┼──────┼─────┼───────┤ │張玉如 │ 1/144 │ 張玉珠 │ 1/144 │ 周基沃 │ 146/4480 │ ├────┼───────┼────┼──────┼─────┼───────┤ │財政部國│ 535/15360 │ 陳詩敬 │ 119/61440 │ 陳詩龍 │ 119/61440 │ │有財產署│ │ │ │ │ │ ├────┼───────┼────┼──────┼─────┼───────┤ │陳國柱 │ 119/30720 │ 周業上 │ 2479/92160 │ 葉慶成 │ 92/7840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瑛、周芝庭、周淑如、周│ 公同共有 │ │淑怜、周世本、周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泰、周│ 120/7680 │ │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瑛、周芝庭、周淑如、周│ 公同共有 │ │淑怜、周世本、周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泰、周│ 120/7680 │ │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葉文禮 │ 92/7840 │ 葉子菁 │ 92/7840 │ 葉子瑛 │ 92/7840 │ ├────┼───────┼────┼───────┼────┼───────┤ │葉明彥 │ 92/7840 │ 周政仁 │ 13/1120 │ 周基敬 │ 13/1120 │ ├────┼───────┼────┼───────┼────┼───────┤ │周基福 │ 13/1120 │ 周基礎 │ 13/1120 │ 周基賢 │ 13/1120 │ ├────┼───────┼────┼───────┼────┼───────┤ │鄭周玉惠│ 13/3360 │ 周寶彩 │24259/0000000 │ 周金貴 │24259/0000000 │ ├────┼───────┼────┼───────┼────┼───────┤ │鴻佳國際│ 156/1920 │ 陳麗盈 │ 88/15360 │ 陳怡寧 │ 88/15360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蘇苗宗 │0000000000/ │ 劉淑貞 │0000000000/ │ 陳俊榮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陳蔡美芬│000000000000/ │ 周世郁 │ 200/46080 │ 黃日華 │ 1639/15360 │ │ │00000000000000│ │ │ │ │ ├────┼───────┼────┼───────┼────┼───────┤ │楊俊啓 │126444/0000000│ 周沐緯 │ 613/737280 │ 簡玉梅 │ 613/737280 │ ├────┼───────┼────┼───────┼────┼───────┤ │周業麟 │44227/00000000│ 周宥青 │44227/00000000│ 周瑋翎 │ 613/0000000 │ ├────┼───────┼────┼───────┼────┼───────┤ │周瑋婷 │ 613/0000000 │ 周業竣 │21455/0000000 │ 周業甯 │21455/0000000 │ ├────┼───────┼────┼───────┼────┼───────┤ │周明姿 │ 613/307200 │ 周淑瑕 │ 613/307200 │ 周庭亦 │ 613/307200 │ ├────┼───────┼────┼───────┼────┼───────┤ │張洛凡 │ 327/30720 │ 周晉誠 │ 10001/107520│ 林春葉 │ 1/144 │ ├────┼───────┼────┼───────┼────┼───────┤ │吳榮中 │ 44/9216 │ 吳水源 │ 44/9216 │ 吳萬益 │ 44/9216 │ ├────┼───────┼────┼───────┼────┼───────┤ │吳錦堂 │ 44/9216 │ 吳志偉 │ 44/9216 │ 蘇美惠 │ 20/27648 │ ├────┼───────┼────┼───────┼────┼───────┤ │蘇美雲 │ 20/27648 │ 蘇美雪 │ 20/27648 │ 楊碧華 │ 13/3360 │ ├────┴───────┴────┼───────┼────┼───────┤ │徐鈺榮、徐薏涵、徐鈺荃、徐全信 │ 公同共有 │ --- │ ----- │ │ │ 88/15360 │ │ │ └─────────────────┴───────┴────┴───────┘ 附表二: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 周基沃 │ 146/4480 │ 周基長 │ 535/15360 │ 周業邦 │ 200/46080 │ ├────┼───────┼────┼──────┼──────┼───────┤ │ 陳春喜 │ 119/30720 │ 陳秉嘉 │ 119/61440 │ 陳耀元 │ 119/61440 │ ├────┼───────┼────┼──────┼──────┼───────┤ │ 陳國柱 │ 119/30720 │ 周正信 │ 1/100 │附表四所示共│ 公同共有 │ │ │ │ │ │有人 │ 1/50 │ ├────┼───────┼────┼──────┼──────┼───────┤ │ 周基鏡 │ 1/200 │ 周六郎 │ 1/200 │ 周以德 │ 1/100 │ ├────┼───────┼────┼──────┼──────┼───────┤ │ 周淡 │ 432/7680 │ 陳阿港 │ 415/61440 │ 陳阿串 │ 415/61440 │ ├────┼───────┼────┼──────┼──────┼───────┤ │ 周世煒 │ 200/46080 │ 張林政 │ 1/144 │ 張玉蘭 │ 1/144 │ ├────┼───────┼────┼──────┼──────┼───────┤ │ 張玉如 │ 1/144 │ 張玉珠 │ 1/144 │ 周業宏 │ 1/48 │ ├────┼───────┼────┼──────┼──────┼───────┤ │ 周業准 │ 1/48 │ 陳國草 │ 249/122880 │ 陳國秋 │ 249/122880 │ ├────┼───────┼────┼──────┼──────┼───────┤ │ 周業源 │ 107/6144 │ 周基志 │ 1/50 │ 周業繼 │ 2479/460800 │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瑛、周芝庭、周淑如、周 │ 公同共有 │ │ 淑怜、周世本、周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泰、周 │ 120/7680 │ │ 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瑛、周芝庭、周淑如、周 │ 公同共有 │ │ 淑怜、周世本、周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泰、周 │ 120/7680 │ │ 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 周業強 │ 2479/460800 │ 周業建 │ 1226/307200 │ 周業詩 │ 2479/460800 │ ├────┼───────┼────┼───────┼─────┼───────┤ │ 周業上 │ 2479/460800 │ 陳詩章 │ 166/122880 │ 陳詩白 │ 83/122880 │ ├────┼───────┼────┼───────┼─────┼───────┤ │ 陳詩迪 │ 83/122880 │ 葉慶成 │ 92/7840 │ 葉文禮 │ 92/7840 │ ├────┼───────┼────┼───────┼─────┼───────┤ │ 葉子菁 │ 92/7840 │ 葉子瑛 │ 92/7840 │ 葉明彥 │ 92/7840 │ ├────┼───────┼────┼───────┼─────┼───────┤ │ 周世錦 │ 1/720 │ 周政仁 │00000000000/ │ 周基福 │ 13/1120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周寶彩 │00000000000/ │ 周金貴 │00000000000/ │鴻佳國際股│ 156/1920 │ │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 ├────┼───────┼────┼───────┼─────┼───────┤ │ 周秋娥 │ 1/200 │ 陳麗盈 │ 88/15360 │ 陳怡寧 │ 88/15360 │ ├────┼───────┴────┴───────┼─────┼───────┤ │ 蘇苗宗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周世郁 │ 200/4608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劉淑貞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陳國建 │ 83/49152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陳俊榮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陳國煥 │ 83/49152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陳蔡美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陳呅 │ 83/49152 │ ├────┼───────┬────┬───────┼─────┼───────┤ │ 陳謹 │ 83/49152 │ 周傳房 │ 1/1000 │ 周威宏 │ 1/1000 │ ├────┼───────┴────┴───────┼─────┼───────┤ │ 楊俊啓 │ 000000000000000000/ │ 周業裕 │ 1/1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周惠敏 │ 1/1000 │ 周沐緯 │ 613/737280 │ 周業竣 │21455/0000000 │ ├────┼───────┼────┼───────┼─────┼───────┤ │ 周業甯 │21455/0000000 │ 周明姿 │ 613/307200 │ 周淑瑕 │ 613/307200 │ ├────┼───────┼────┼───────┼─────┼───────┤ │ 周庭亦 │ 613/307200 │ 張洛凡 │ 327/30720 │ 周晉誠 │ 1001/107520 │ ├────┼───────┼────┼───────┼─────┼───────┤ │ 林春葉 │ 1/144 │ 張麗月 │ 1/1000 │ 吳榮中 │ 44/9216 │ ├────┼───────┼────┼───────┼─────┼───────┤ │ 吳水源 │ 44/9216 │ 吳萬益 │ 44/9216 │ 吳錦堂 │ 44/9216 │ ├────┼───────┼────┼───────┼─────┼───────┤ │ 吳志偉 │ 44/9216 │ 蘇美惠 │ 20/27648 │ 蘇美雲 │ 20/27648 │ ├────┼───────┼────┼───────┴─────┴───────┤ │ 蘇美雪 │ 20/27648 │ 楊碧華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周明德 │ 1/150 │ 周明宗 │ 1/150 │ 劉周惠珍 │ 1/150 │ ├────┼───────┼────┼───────┼─────┼───────┤ │ 陳詩敬 │ 119/61440 │ 陳詩龍 │ 119/61440 │ 黃日華 │ 180/7680 │ ├────┴───────┴────┼───────┼─────┼───────┤ │徐鈺蓉、陳薏涵、徐鈺荃、徐全信 │ 公同共有 │ ---- │ ----- │ │ │ 88/15360 │ │ │ └─────────────────┴───────┴─────┴───────┘ 附表三:周陳蜂之繼承人 ┌────────────────────────────┐ │周基種、周杰翰、阮宜婷、周秋娥、周基鏡、周六郎、林周員、│ │周螺、周秀春、周黃寶珠、周業泰、周建霖、周郁甄、周棋洋、│ │周武雄、林周淑枝、周貞枝、周美枝、楊周顓鳳、周秀霞、周秀│ │鳳、周李富子、周業祥、周秀玲、周秀玫、周正信、周基波、潘│ │鳳琴、周俐齡、周佳莉、周基錄、周以德、邱周米子、周美惠、│ │周廣政、周基志、潘希淳、周育麟、周育猷、周金生、周明正、│ │柳金伶、柳雨彤、柳惠敏、柳成林、周華美、周芳美、周明德、│ │周明宗、劉周惠珍 │ └────────────────────────────┘ 附表四:周承深之繼承人 ┌────────────────────────────┐ │周黃寶珠、周業泰、周建霖、周郁甄、周棋洋、周武雄、林周淑│ │枝、周貞枝、周美枝、楊周顓鳳、周秀霞、周秀鳳 │ └────────────────────────────┘ 附表五: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⑴、88⑴維持共有比例 ┌────┬───────┬───────┐ │ 共有人 │ 65之3 ⑴ │ 88⑴ │ │ │ 應有部分 │ 應有部分 │ ├────┼───────┼───────┤ │ 張洛凡 │39638/0000000 │34414/0000000 │ ├────┼───────┼───────┤ │ 蘇苗宗 │50206/0000000 │235516/0000000│ ├────┼───────┼───────┤ │ 劉淑貞 │16379/0000000 │70020/0000000 │ ├────┼───────┼───────┤ │ 陳俊榮 │200288/0000000│233154/0000000│ ├────┼───────┼───────┤ │陳蔡美芬│78137/0000000 │54596/0000000 │ ├────┼───────┼───────┤ │楊俊啓 │312797/0000000│109614/0000000│ ├────┼───────┼───────┤ │鴻佳國際│302555/0000000│262686/0000000│ │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附表六: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5之3維持共有比例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附表三所│ 公同共有 │ 周基長 │ 47604/0000000 │ │示共有人│ 136673/0000000 │ │ │ ├────┼─────────┼────┼────────┤ │周業邦 │ 5932/0000000 │ 陳春喜 │ 5294/0000000 │ ├────┼─────────┼────┼────────┤ │陳國柱 │ 5294/0000000 │ 周世煒 │ 5932/0000000 │ ├────┼─────────┼────┼────────┤ │張林政 │ 9491/0000000 │ 張玉蘭 │ 9491/0000000 │ ├────┼─────────┼────┼────────┤ │張玉如 │ 9491/0000000 │ 張玉珠 │ 9491/0000000 │ ├────┼─────────┼────┼────────┤ │周基沃 │ 44541/0000000 │財政部國│ 47604/0000000 │ │ │ │有財產署│ │ ├────┼─────────┼────┼────────┤ │周業上 │ 36764/0000000 │ 葉慶成 │ 16038/0000000 │ ├────┼─────────┼────┼────────┤ │葉文禮 │ 16038/0000000 │ 葉子菁 │ 16038/0000000 │ ├────┼─────────┼────┼────────┤ │葉子瑛 │ 16038/0000000 │ 葉明彥 │ 16038/0000000 │ ├────┼─────────┼────┼────────┤ │周政仁 │ 15864/0000000 │ 周基敬 │ 15864/0000000 │ ├────┼─────────┼────┼────────┤ │周基福 │ 15864/0000000 │ 周基礎 │ 15864/0000000 │ ├────┼─────────┼────┼────────┤ │周基賢 │ 15864/0000000 │鄭周玉惠│ 5288/00000000 │ ├────┼─────────┼────┼────────┤ │周寶彩 │ 6424/0000000 │ 周金貴 │ 6424/0000000 │ ├────┼─────────┼────┼────────┤ │陳麗盈 │ 7830/0000000 │ 陳怡寧 │ 7830/0000000 │ ├────┼─────────┼────┼────────┤ │周世郁 │ 5932/0000000 │ 黃日華 │ 145838/0000000 │ ├────┼─────────┼────┼────────┤ │周沐緯 │ 1136/0000000 │ 簡玉梅 │ 1136/0000000 │ ├────┼─────────┼────┼────────┤ │周業麟 │ 5856/0000000 │ 周宥青 │ 5856/0000000 │ ├────┼─────────┼────┼────────┤ │周瑋翎 │ 568/0000000 │ 周瑋婷 │ 568/0000000 │ ├────┼─────────┼────┼────────┤ │周業竣 │ 9545/0000000 │ 周業甯 │ 9545/0000000 │ ├────┼─────────┼────┼────────┤ │周明姿 │ 2727/0000000 │ 周淑瑕 │ 2727/0000000 │ ├────┼─────────┼────┼────────┤ │周庭亦 │ 2727/0000000 │ 周晉誠 │ 127127/0000000 │ ├────┼─────────┼────┼────────┤ │林春葉 │ 9491/0000000 │ 吳榮中 │ 6525/0000000 │ ├────┼─────────┼────┼────────┤ │吳水源 │ 6525/0000000 │ 吳萬益 │ 6525/0000000 │ ├────┼─────────┼────┼────────┤ │吳錦堂 │ 6525/0000000 │ 吳志偉 │ 6525/0000000 │ ├────┼─────────┼────┼────────┤ │蘇美惠 │ 989/0000000 │ 蘇美雲 │ 989/0000000 │ ├────┼─────────┼────┼────────┤ │蘇美雪 │ 989/0000000 │ 楊碧華 │ 5288/0000000 │ ├────┼─────────┼────┼────────┤ │陳詩敬 │ 2647/0000000 │ 陳詩龍 │ 2647/0000000 │ ├────┼─────────┼────┼────────┤ │陳秉嘉 │ 2647/0000000 │ 陳耀元 │ 2647/0000000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 公同共有 │ │瑛、周芝庭、周淑如、周淑怜、周世本、周│ 21484/0000000 │ │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 │ │泰、周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 │ │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 公同共有 │ │瑛、周芝庭、周淑如、周淑怜、周世本、周│ 21484/0000000 │ │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 │ │泰、周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 │ │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徐鈺蓉、陳薏涵、徐鈺荃、徐全信 │ 公同共有 │ │ │ 7877/0000000 │ └───────────────────┴────────┘ 附表七:附圖所示暫編地號88維持共有比例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周基沃 │ 47180/0000000 │ 周基長 │ 50425/0000000 │ ├────┼─────────┼────┼────────┤ │周業邦 │ 6283/0000000 │ 陳春喜 │ 5608/0000000 │ ├────┼─────────┼────┼────────┤ │陳國柱 │ 5608/0000000 │ 周正信 │ 14477/0000000 │ ├────┼─────────┼────┼────────┤ │附表四所│ 公同共有 │ 周基鏡 │ 7239/0000000 │ │示共有人│ 28954/0000000 │ │ │ ├────┼─────────┼────┼────────┤ │周六郎 │ 7239/0000000 │ 周以德 │ 14477/0000000 │ ├────┼─────────┼────┼────────┤ │周淡 │ 81434/0000000 │ 陳阿港 │ 9779/0000000 │ ├────┼─────────┼────┼────────┤ │陳阿串 │ 9779/0000000 │ 周世煒 │ 6283/0000000 │ ├────┼─────────┼────┼────────┤ │張林政 │ 10054/0000000 │ 張玉蘭 │ 10054/0000000 │ ├────┼─────────┼────┼────────┤ │張玉如 │ 10054/0000000 │ 張玉珠 │ 10054/0000000 │ ├────┼─────────┼────┼────────┤ │周業宏 │ 30161/0000000 │ 周業准 │ 30161/0000000 │ ├────┼─────────┼────┼────────┤ │陳國草 │ 2934/0000000 │ 陳國秋 │ 2934/0000000 │ ├────┼─────────┼────┼────────┤ │周業源 │ 25213/0000000 │ 周基志 │ 28954/0000000 │ ├────┼─────────┼────┼────────┤ │周業繼 │ 7788/0000000 │ 周業強 │ 7788/0000000 │ ├────┼─────────┼────┼────────┤ │周業建 │ 5778/0000000 │ 周業詩 │ 7788/0000000 │ ├────┼─────────┼────┼────────┤ │周業上 │ 7788/0000000 │ 陳詩章 │ 1956/0000000 │ ├────┼─────────┼────┼────────┤ │陳詩白 │ 978/0000000 │ 陳詩迪 │ 978/0000000 │ ├────┼─────────┼────┼────────┤ │葉慶成 │ 16989/0000000 │ 葉文禮 │ 16989/0000000 │ ├────┼─────────┼────┼────────┤ │葉子菁 │ 16989/0000000 │ 葉子瑛 │ 16989/0000000 │ ├────┼─────────┼────┼────────┤ │葉明彥 │ 16989/0000000 │ 周世錦 │ 2011/0000000 │ ├────┼─────────┼────┼────────┤ │周政仁 │ 3357/0000000 │ 周基福 │ 16804/0000000 │ ├────┼─────────┼────┼────────┤ │周寶彩 │ 2212/0000000 │ 周金貴 │ 2212/0000000 │ ├────┼─────────┼────┼────────┤ │周秋娥 │ 7239/0000000 │ 陳麗盈 │ 8294/0000000 │ ├────┼─────────┼────┼────────┤ │陳怡寧 │ 8294/0000000 │ 周世郁 │ 6283/0000000 │ ├────┼─────────┼────┼────────┤ │陳國建 │ 2445/0000000 │ 陳國煥 │ 2445/0000000 │ ├────┼─────────┼────┼────────┤ │陳呅 │ 2445/0000000 │ 陳謹 │ 2445/0000000 │ ├────┼─────────┼────┼────────┤ │周傳房 │ 1448/0000000 │ 周威宏 │ 1448/0000000 │ ├────┼─────────┼────┼────────┤ │周業裕 │ 1448/0000000 │ 周惠敏 │ 1448/0000000 │ ├────┼─────────┼────┼────────┤ │周沐緯 │ 1204/0000000 │ 周業竣 │ 10111/0000000 │ ├────┼─────────┼────┼────────┤ │周業甯 │ 10111/0000000 │ 周明姿 │ 2889/0000000 │ ├────┼─────────┼────┼────────┤ │周淑瑕 │ 2889/0000000 │ 周庭亦 │ 2889/0000000 │ ├────┼─────────┼────┼────────┤ │周晉誠 │ 134660/0000000 │ 林春葉 │ 10054/0000000 │ ├────┼─────────┼────┼────────┤ │張麗月 │ 1448/0000000 │ 吳榮中 │ 6912/0000000 │ ├────┼─────────┼────┼────────┤ │吳水源 │ 6912/0000000 │ 吳萬益 │ 6912/0000000 │ ├────┼─────────┼────┼────────┤ │吳錦堂 │ 6912/0000000 │ 吳志偉 │ 6912/0000000 │ ├────┼─────────┼────┼────────┤ │蘇美惠 │ 1047/0000000 │ 蘇美雲 │ 1047/0000000 │ ├────┼─────────┼────┼────────┤ │蘇美雪 │ 1047/0000000 │ 楊碧華 │ 4945/0000000 │ ├────┼─────────┼────┼────────┤ │周明德 │ 9651/0000000 │劉周惠珍│ 9651/0000000 │ ├────┼─────────┼────┼────────┤ │陳詩敬 │ 2804/0000000 │ 陳詩龍 │ 2804/0000000 │ ├────┼─────────┼────┼────────┤ │黃日華 │ 33931/0000000 │ 周明宗 │ 9651/0000000 │ ├────┼─────────┼────┼────────┤ │陳秉嘉 │ 2804/0000000 │ 陳耀元 │ 2804/0000000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 公同共有 │ │瑛、周芝庭、周淑如、周淑怜、周世本、周│ 22646/0000000 │ │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 │ │泰、周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 │ │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周品愉、周世堂、周世昌、王周木梨、周淑│ 公同共有 │ │瑛、周芝庭、周淑如、周淑怜、周世本、周│ 22646/0000000 │ │世輝、吳周紫微、周紫貴、高周慧雯、周世│ │ │泰、周世游、周世林、周淑霞、周淑芬、周│ │ │淑娟、周世煜、張順棋 │ │ ├───────────────────┼────────┤ │徐鈺蓉、陳薏涵、徐鈺荃、徐全信 │ 公同共有 │ │ │ 8304/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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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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