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 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 人 張竹君律師 許侑珊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江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