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5號
- 原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璽
- 被告
- 詹森權
- 被告
-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華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7,43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5,9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1,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