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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李世貴
  •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顏華愛

  • 原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詹森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   告 詹森權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7,43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5,9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1,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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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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