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許瑞東

  • 原告
    謝睿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抗 告 人 謝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祐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