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抗 告 人 謝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