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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辛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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