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9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田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辛田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