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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蔡雲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敬洲

      陳寬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1 │第一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一項)│                      │
├──┼──────────┼───────────┤
│ 2 │第二項(即被上訴人於│600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二項)│                      │
├──┼──────────┼───────────┤
│ 3 │第三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三項)│                      │
├──┴──────────┼───────────┤
│合計                      │930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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