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蔡雲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敬洲
陳寬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353號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1 │第一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一項)│ │ ├──┼──────────┼───────────┤ │ 2 │第二項(即被上訴人於│600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二項)│ │ ├──┼──────────┼───────────┤ │ 3 │第三項(即被上訴人於│165 萬元 │ │ │原審訴之聲明第三項)│ │ ├──┴──────────┼───────────┤ │合計 │930 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