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許為庠
- 上訴人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上 訴 人 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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