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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品逸

上 訴 人
林清合
林威效
林育緯
蘇敏惠
被 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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