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清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上 訴 人 林清合 林威效 林育緯 蘇敏惠 被 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