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
- 上 訴 人
- 林清合
- 林威效
- 林育緯
- 蘇敏惠
- 被 上訴人
-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