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7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被告
美寶家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正維
被告
被告
何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寶家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26日、106年04月14日邀同被告陳正維、何家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㈠新臺幣(下同)200萬元、㈡3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被告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2份為憑。美寶家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

1、2之2筆借款,於106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3、4之2筆借款,合計借款金額500萬元。附表編號1、2之2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9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9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2%計息,嗣後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附表編號3、4之2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8日起至107年9月7日止,被告應自借款日起,於每月8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54311%計息,嗣後以貸放日後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紙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1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美寶家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1、2之2筆借款於107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附表編號3、4之2筆借款於107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此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4份可證,共計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合計43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4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4份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3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新臺幣)│              │(年息)│                            │
├──┼─────┼─────┼───────┼────┼──────────────┤
│1.  │180萬元   │141萬元   │自107年5月20日│3%      │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2.  │120萬元   │94萬元    │自107年5月20日│3%      │自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3.  │120萬元   │120萬元   │自107年6月9日 │3.20078%│自10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4.  │ 80萬元   │80萬元    │自107年6月9日 │3.20078%│自10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 │
│    │          │          │              │        │20%計算。                   │
├──┼─────┼─────┼───────┼────┼──────────────┤
│    │合計:500 │合計:435 │              │        │                            │
│    │萬元      │萬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