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3號
- 上訴人
-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琴
- 被上訴人
-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0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 萬7,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30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