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上 訴 人 新立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盺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