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幃昌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6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