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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8號

原告
周郁翔
被告
活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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