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炳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志吉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7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