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采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曉穎律師
- 被告
- 胡榮駿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院一○六年度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