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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 原告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榮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胡榮駿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院一○六年度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八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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