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胡榮駿
- 被上訴人
-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采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