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胡榮駿 被 上訴 人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