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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
胡榮駿
被上訴人
肯萊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采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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