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被 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銘宙資產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受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