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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被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告
銘宙資產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受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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