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華
- 被告
-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皇麟
- 被告
- 銘宙資產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祺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受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