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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賴皇麟、黃祺証

  • 原告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銘宙資產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被   告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   告 銘宙資產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受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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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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