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

原告
陳世坤
被告
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告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宗仁」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