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
- 原告
- 陳世坤
- 被告
- 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告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宗仁」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