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中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 告 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而原告於106 年12月20日收受上開裁定,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