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
- 上訴人
- 蘇羅桃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禎鴻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零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