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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

上訴人
蘇羅桃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禎鴻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零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