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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原告
鄭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告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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