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 原告
- 鄭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被告
-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加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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