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8號
- 原告
- 冠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穎
- 被告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23-29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