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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昭良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何牧武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昭良為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法定代理人錢以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錢以文,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葉昭良,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5 月22日新北工寓字第1080911916號函檢送原告之申請報備資料存卷可稽(本院卷一第501 至504 頁),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葉昭良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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