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複代理人
田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法定代理人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複代理人
前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何牧武
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6 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