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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李偉鳴

  • 當事人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楊權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吳佳真律師 複 代理人 田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何牧武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編│ 欄 位 │頁 碼 行 號 │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 │號│ │ │ │ │ ├─┼────────┼──────┼─────┼─────┤ │1│事實及理由欄 │第8 頁第12行│服務費共計│服務費共計│ │ │第貳一(一)項 │至第13行 │474,196元 │352,500元 │ ├─┼────────┼──────┼─────┼─────┤ │2│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6 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項 │ │元 │元 │ ├─┼────────┼──────┼─────┼─────┤ │3│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20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2.項│ │元 │元 │ ├─┼────────┼──────┼─────┼─────┤ │4│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23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2.項│至第24行 │元 │元 │ ├─┼────────┼──────┼─────┼─────┤ │5│事實及理由欄 │第19頁第25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八)項 │至第26行 │元 │元 │ ├─┼────────┼──────┼─────┼─────┤ │6│事實及理由欄 │第20頁第12行│反訴原告聯│反訴原告鼎│ │ │第肆二(一)項 │ │安公司 │積公司 │ ├─┼────────┼──────┼─────┼─────┤ │7│事實及理由欄 │第20頁第13行│聯安公司 │鼎積公司 │ │ │第肆二(一)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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