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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複代理人
田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法定代理人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何牧武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欄      位   │頁 碼 行 號 │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
│號│                │            │          │          │
├─┼────────┼──────┼─────┼─────┤
│1│事實及理由欄    │第8 頁第12行│服務費共計│服務費共計│
│  │第貳一(一)項  │至第13行    │474,196元 │352,500元 │
├─┼────────┼──────┼─────┼─────┤
│2│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6 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項  │            │元        │元        │
├─┼────────┼──────┼─────┼─────┤
│3│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20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2.項│            │元        │元        │
├─┼────────┼──────┼─────┼─────┤
│4│事實及理由欄    │第16頁第23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五)2.項│至第24行    │元        │元        │
├─┼────────┼──────┼─────┼─────┤
│5│事實及理由欄    │第19頁第25行│3,774,665 │3,374,665 │
│  │第肆一(八)項  │至第26行    │元        │元        │
├─┼────────┼──────┼─────┼─────┤
│6│事實及理由欄    │第20頁第12行│反訴原告聯│反訴原告鼎│
│  │第肆二(一)項  │            │安公司    │積公司    │
├─┼────────┼──────┼─────┼─────┤
│7│事實及理由欄    │第20頁第13行│聯安公司  │鼎積公司  │
│  │第肆二(一)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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