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楊駿偉、李偉鳴
- 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楊權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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