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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前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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