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駿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靖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前 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