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何秉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貴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鈜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