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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告
何秉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告
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貴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鈜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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