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何秉遠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 被告
- 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貴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鈜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鋐穩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