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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4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聲判更一字第1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聲判字第9 號裁定交付審判,經被告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侵抗字第17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審理,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聲判更一字第1 號繼續審理中,尚未終結,有上開各裁定附卷可查。茲因被告對原告所主張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事實否認在案,故非俟108 年度聲判更一字第1 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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