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得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源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跨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25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