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
- 原告
- 陳怡如
- 被告
-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