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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黃繼瑜

  • 當事人
    陳怡如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1號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 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 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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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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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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