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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上訴人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2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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