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1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上訴人
- 汶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8,265 元,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1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 至236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