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濬鴻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