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8號原 告 賴慶霖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村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係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件所示之合作契約不存在,經核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時並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於扣除已繳之裁判費3,000 元後,就不足之部分補繳之,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