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凃彥竹
- 訴訟代理人
- 詹玫芳
- 被告
- 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盛堂
- 被告
- 卓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1,83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西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下稱西盛公司)邀同被告劉盛堂、卓明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訂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借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被告西盛公司共借款2 筆計500 萬元,原告則分2 筆撥款150 萬元、350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80計算,如被告西盛公司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西盛公司自107 年7 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迭經催討無效,尚餘59萬1,831元迄未清償(各筆借款尚欠金額如附表所示),依上開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西盛公司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應負清償該借款債務。而被告劉盛堂、卓明容為被告西盛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西盛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借款契約、催告函、放款主檔查詢單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61 頁),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 借款金額 │ 現欠金額 │ 借 款 期 間 │ 利息起算日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率及│ │ │ │ │ │ │利率│ │計算方式 │ ├──┼──────┼─────┼─────────┼──────┼──┼──────┼──────┤ │ 1 │1,500,000元 │177,551元 │自105年10月12日起 │107年7月12日│3.8%│107年8月13日│逾期在6 個月│ │ │ │ │至107年10月12日止 │ │ │ │以內者,按前│ │ │ │ │ │ │ │ │開利率10% ,│ ├──┼──────┼─────┤ │ │ │ │超過6 個月部│ │ 2 │3,500,000元 │414,280元 │ │ │ │ │分,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 計算之│ │ │ │ │ │ │ │ │違約金。 │ ├──┼──────┼─────┼─────────┴──────┴──┴──────┴──────┤ │合計│5,000,000元 │591,83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