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468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3,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