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豪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晨華
- 訴訟代理人
- 陸歷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勇全律師
- 被告
-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俊
- 被告
- 張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盛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3,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