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豪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被 告 張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盛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3,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