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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呂麗玲
訴訟代理人
曾國慶
被告
百澤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5,6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百澤國際生技有限公司為資金周轉之需,於民國106年5月16日邀同被告陳美珊、陳金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另為營運週轉之需,於106年5月16日邀同被告陳美珊、陳金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即借款人百澤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1日向原告辦理借款計500萬元,利息及清償期詳如附表。且依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共通條款第2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利息僅繳納至106年10月1日止,嗣後並未再依約繳納,兩筆借款於106年12月1日已屆期,原告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等,被告等皆置之不理,而至今仍未依約繳納。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被告百澤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已辦理停業登記,依據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⑴⑵款、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條第⑴⑵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4,785,624元及如附表所示其利息、違約金。被告陳美珊、陳金隆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據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5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4條第連帶保證人條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戶逾期後催討紀錄表、通知書、催告函、催繳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戶逾期後催討紀錄表、通知書、催告函、催繳函等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 債 權 本 金│ 借 款 期 間  │    利          息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新 臺 幣)│              │計 算 期 間 │ 利   率  │                                  │
├─┼──────┼───────┼──────┼─────┼─────────────────┤
│  │2,250,000元 │自106年6月1日 │自106年10月1│ 2.85983%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1│            │起至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  │            │日止          │止          │          │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750,000元 │自106年6月1日 │自106年10月1│ 2.85983%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2│            │起至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  │            │日止          │止          │          │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1,339,219元 │自106年6月1日 │自106年10月1│  3.0495%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3│            │起至109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  │            │日止          │止          │          │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446,405元 │自106年6月1日 │自106年10月1│  3.0495%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4│            │起至109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          │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  │            │日止          │止          │          │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本金合計:4,785,6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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