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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王孝一

  • 原告
    黃宗源林麗惠楊富乾黃元宏阮芬嬿郭明隆王綉𥷏杜碧娟王聰敏劉瑞青劉玿均郭宗霖李愛琳歐仁信劉麗惠
  • 被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原   告 黃宗源 原   告 林麗惠 原   告 楊富乾 原   告 黃元宏 原   告 阮芬嬿 原   告 郭明隆 原   告 王綉𥷏 原   告 杜碧娟 原   告 王聰敏 原   告 劉瑞青 原   告 劉玿均 原   告 郭宗霖 原   告 李愛琳 原   告 歐仁信 原   告 劉麗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姜雲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一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律師 廖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0萬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70.99平方公尺,約4個停車位(170.99/39.08(單一停車位面積)=4.38),以每個停車位售價120萬元(詳被證3)計,其價額為480萬元(120萬元*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不 足4萬2,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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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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