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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被告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 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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