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誠忠
- 訴訟代理人
- 涂序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蓁律師
- 被告
-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 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