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誠忠
- 訴訟代理人
- 涂序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蓁律師
- 被告
-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0,7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1 年3 月7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職務,職司業務推廣及前往各往來店家巡貨、補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惟被告明知依公司規定,業務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將各該貨款繳回公司以銷帳,或以公司核發之促銷費用、陳列費用等(即所謂BDF )為帳面上之沖抵(銷),卻基於侵吞貨款之故意,以「領取貨款後未繳回公司銷帳」或「雖有沖抵記錄,但未將全部之金額沖抵,致生短缺之差額」等方式,將總計1,935,147 元之款項予以侵吞入己,造成原告前開金額之財產損害。被告侵吞貨款之時間、金額、客戶等詳情如附表。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刑事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扣除刑事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6所認定已返還金額46,070元後,仍有1,935,147 元未返還原告。就原告本件請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 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01 頁),且被告就附表所涉侵占之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並科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9頁),並經調取該刑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則依前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附民卷第7 頁),故於105 年11月1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件利息部分應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 │客戶名稱 │相關出貨單號│侵占之貨款金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 │ │ │ │ │或退貨商品價值│ │ ├──┼───────┼─────┼──────┼───────┼──────────────┤ │ 1 │104 年6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40,17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 │年5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71,097│ │ │ ├─────┼──────┤ │元之支票1 紙,除部分用以沖銷│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當期帳款外,其餘用以沖銷前帳│ │ │ │公司 │SZ0000000000│ │即宜家發435 元、五一八生活板│ │ │ ├─────┼──────┤ │橋1,802 元、五八九有限公司9,│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265 元、18,691元、五一八水源│ │ │ │店 │SZ0000000000│ │店2,076 元、五一八五福店7,45│ │ │ ├─────┼──────┤ │8 元、五一八成泰店3,767 元、│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五一八興南店405 元(以上共43│ │ │ │店 │SZ0000000000│ │,899元),扣除負數部分,共挪│ │ │ │ │SZ0000000000│ │用40,178元沖銷前帳,有票據明│ │ │ │ │SZ0000000000│ │細、應收帳款明細表、付款簽收│ │ │ ├─────┼──────┤ │簿、支票明細各1 紙、客戶請款│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單6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 │ │ │店 │SZ0000000000│ │1份 、銷貨收款報告1 紙可查(│ │ │ ├─────┼──────┤ │詳偵一卷第56頁、第57頁、偵二│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卷第79頁、第82頁、第152 頁至│ │ │ │店 │ │ │第154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 │ │ │ │ │ │、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89 │ │ │ │ │ │ │頁至第194 頁、第207 頁至第20│ │ │ │ │ │ │9 頁、第214 頁、第215 頁、偵│ │ │ │ │ │ │三卷第174 頁、第175頁) │ ├──┼───────┼─────┼──────┼───────┼──────────────┤ │ 2 │104 年7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票面金額156,52│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5 元支票 │年6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156,52│ │ │ │ │SZ0000000000│ │5 元支票1 紙,全數未繳回寶捷│ │ │ │ │SZ0000000000│ │公司而侵占入己,有應收帳款明│ │ │ ├─────┼──────┤ │細表、付款簽收簿、支票明細各│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1紙 、客戶請款單6 紙、左列出│ │ │ │公司 │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寶捷公│ │ │ │ │SZ0000000000│ │司請款單6 紙在卷可查(詳偵一│ │ │ ├─────┼──────┤ │卷第57頁、偵二卷第80頁、第82│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第16│ │ │ │ │SZ0000000000│ │3 頁至第166 頁、第170 頁至第│ │ │ ├─────┼──────┤ │172 頁、第195 頁至第206 頁、│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第210 頁至第213 頁、第216 頁│ │ │ │店 │SZ0000000000│ │至第222 頁、本院刑事卷一第55│ │ │ │ │SZ0000000000│ │頁、第57頁、第58-1頁、第60頁│ │ │ │ │SZ0000000000│ │、第62頁、第64頁)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3 │104 年5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1) │被告於104 年5 月29日收取現金│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現金393,800元 │393,800元,全數侵占入己,另 │ │ │ │育富雜貨店│SZ0000000000│ │於104年5月29日前某日,未依寶│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捷公司退貨程序辦理,將價值2,│ │ │ │出貨單號SP│SZ0000000000│ │550元之退貨商品侵占入己,有 │ │ │ │0000000000│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6紙、左列出貨單號 │ │ │ │、以億萬客│ │ │之銷貨單各1份、被告簽收之收 │ │ │ │生活館名義│ │ │據1 紙、三昕五金百貨行留存之│ │ │ │訂購之出貨│ │ │銷貨單8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 │ │單號SP1505│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73 頁、│ │ │ │25080、以 │ │ │第174 頁、第186 頁、第187 頁│ │ │ │富裕百貨行│ │ │、偵三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28│ │ │ │名義訂購之│ │ │頁、第29頁、第134 頁、第135 │ │ │ │出貨單號SP│ │ │頁、本院刑事卷二第84頁至第92│ │ ├───────┤0000000000│ ├───────┤頁、第266頁) ┤ │ │104 年5 月29日│、以旭宏平│ │(2) │ │ │ │前某日 │價中心名義│ │價值2,550 元之│ │ │ │ │訂購之出貨│ │商品 │ │ │ │ │單號SP1505│ │ │ │ │ │ │250078、以│ │ │ │ │ │ │天德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525│ │ │ │ │ │ │0085)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4 年6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386,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至同年月│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現金386,300 元│ │ │ │宗義百貨有│SZ0000000000│ │,其中242,780 元用以沖前帳而│ │ │ │限公司名義│SZ0000000000│ │侵占入己,其餘款項則供己花用│ │ │ │訂購之出貨│SZ0000000000│ │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5 紙│ │ │ │單號SP1506│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260105、以│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三昕五金│ │ │ │弘宗有限公│ │ │百貨店留存之銷貨單7 紙可查(│ │ │ │司名義訂購│ │ │詳偵二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 │ │ │之出貨單號│ │ │偵三卷第16頁、第17頁、第34頁│ │ │ │SP00000000│ │ │、第35頁、第41頁、第42頁、第│ │ │ │04、以萬方│ │ │45 頁 、第46頁、第180 頁、本│ │ │ │有限公司名│ │ │院刑事卷二第98頁至第104 頁)│ │ │ │義訂購之出│ │ │ │ │ │ │貨單號SP15│ │ │ │ │ │ │00000000、│ │ │ │ │ │ │以東竑有限│ │ │ │ │ │ │公司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626│ │ │ │ │ │ │0107) │ │ │ │ ├──┼───────┼─────┼──────┼───────┼──────────────┤ │ 5 │104 年7 月30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290,0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貨款│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0,000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之銷貨單各1 份、三昕五金百貨│ │ │ │出貨單號SP│ │ │店出具之計算式1 紙、留存之銷│ │ │ │0000000000│ │ │貨單暨被告簽收之字樣4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78 頁至第181 頁│ │ │ │ │ │ │、第184頁、第185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93頁至第97頁) │ ├──┼───────┼─────┼──────┼───────┼──────────────┤ │ 6 │104 年6 月3 日│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50,7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 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12日間│ │ │ │12日間某日收取貨款50,700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立豐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2 頁、第183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28頁) │ ├──┼───────┼─────┼──────┼───────┼──────────────┤ │ 7 │104 年6 月23日│富裕百貨行│SZ0000000000│30,651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30日間│ │ │ │30日間某日收取貨款30,651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富裕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6 頁、第188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55頁) │ ├──┼───────┼─────┼──────┼───────┼──────────────┤ │ 8 │104 年7 月22日│勝立-復興 │SZ0000000000│24,134元 │勝立- 復興、勝立莊敬店之會計│ │ │ │ │SZ0000000000│ │將票面金額30,307元、33,645元│ │ │ │ │SZ0000000000│ │之支票寄往寶捷公司,被告將其│ │ │ │ │SZ0000000000│ │中20,107元、3,976 元、341 元│ │ │ ├─────┼──────┤ │扣除290 元用以沖抵前帳,有客│ │ │ │勝立莊敬店│SZ0000000000│ │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 │ │ │ │ │ │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2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卷第223 │ │ │ │ │ │ │頁至第229 頁、偵三卷第117 頁│ │ │ │ │ │ │、第118 頁、第166 頁、第191 │ │ │ │ │ │ │頁) │ ├──┼───────┼─────┼──────┼───────┼──────────────┤ │ 9 │104 年7 月28日│朝代百貨廣│SZ0000000000│16,19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向左│ │ │ │州 │SZ0000000000│ │開客戶收取票面金額分別為19,6│ │ │ │ │ │ │00元、4,400 元、4,800 元之支│ │ │ │ │ │ │票各1 紙,將該等款項沖抵前帳│ │ │ ├─────┼──────┤ │5,822 元、461 元、4,473元、5│ │ │ │萬客福百貨│SZ0000000000│ │,442 元,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商行PYH4 │SZ0000000000│ │左開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陳報狀2 │ │ │ │ │ │ │紙、付款簽收簿4 紙、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0 頁至第232 頁、偵三卷│ │ │ │ │ │ │第128頁至第130頁、第203頁、 │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07頁至第113頁│ │ │ │ │ │ │) │ ├──┼───────┼─────┼──────┼───────┼──────────────┤ │10 │104 年7 月25日│資元生技有│SZ0000000000│2,592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至同年8 │ │ │起至同年8 月1 │限公司 │ │ │月1 日間某日收取左開貨款後予│ │ │日止間某日 │ │ │ │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各1 紙、資元生技有限公司│ │ │ │ │ │ │回文暨內帳影本1 份、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3頁、第234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9頁至第34頁) │ │ │ │ │ │ │ │ │ │ │ │ │ │ │ ├──┼───────┼─────┼──────┼───────┼──────────────┤ │11 │104年7月間某日│幸福家百貨│SZ0000000000│價值4,100 元之│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收回幸│ │ │ │生活館天母│SZ0000000000│商品 │福家百貨生活館天母店價值4,10│ │ │ │店 │ │ │0 元之退貨,未依規定繳回寶捷│ │ │ │ │ │ │公司,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幸福家百貨生活│ │ │ │ │ │ │館回函所附簽收簿、進貨單3 紙│ │ │ │ │ │ │、進貨退回單2 紙、計算式1 紙│ │ │ │ │ │ │、付款作業編輯1 紙可查(詳偵│ │ │ │ │ │ │二卷第235 頁至第237 頁、偵三│ │ │ │ │ │ │卷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41 │ │ │ │ │ │ │頁至第48頁、第268頁) │ ├──┼───────┼─────┼──────┼───────┼──────────────┤ │12 │104 年7 月25日│珠和成雜貨│SZ0000000000│36,5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左列│ │ │ │店 │SZ0000000000│ │貨款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 │ │ │ │SZ0000000000│ │有客戶請款單4 紙、左列出貨單│ │ │ │ │SZ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 │ │ │ │SZ0000000000│ │告書1 紙、珠和成雜貨店陳報狀│ │ │ │ │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38 頁至│ │ │ │ │ │ │第246 頁、偵三卷第192 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6頁) │ ├──┼───────┼─────┼──────┼───────┼──────────────┤ │13 │104年7月25日 │GO購百貨廣│SZ0000000000│3,2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貨款│ │ │ │場 │ │ │3,200 元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銷貨單各1 紙、GO購百│ │ │ │ │ │ │貨廣場之回函暨請款單2 紙、留│ │ │ │ │ │ │存之銷貨單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247頁、第248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49頁至第52頁) │ ├──┼───────┼─────┼──────┼───────┼──────────────┤ │14 │104年6月29日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33,775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33,7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全數用以沖抵高毅│ │ │ │ │SZ0000000000│ │- 板橋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高毅-板橋 │SZ0000000000│ │銷貨收款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 │ │ │ │SZ0000000000│ │紀錄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82│ │ │ │ │ │ │頁至第86頁、第119 頁至第122 │ │ │ │ │ │ │頁、第17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209頁) │ ├──┼───────┼─────┼──────┼───────┼──────────────┤ │15 │104年7月31日 │高毅-基隆 │SZ0000000000│21,24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31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24,0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除2,827 元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當期帳款外,其餘21,248元均│ │ │ │ │SZ0000000000│ │用以沖抵高毅- 板橋(7,191 元│ │ │ ├─────┼──────┤ │)、竹圍(9,344 元)、基隆(│ │ │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 │4,713元)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 │ │ │SZ0000000000│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 │SZ0000000000│ │、高毅- 板橋請款單、銷貨收款│ │ │ │ │SZ0000000000│ │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 │ │ │ │SZ0000000000│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49 頁至第│ │ │ │ │SZ0000000000│ │254 頁、偵三卷第87頁至第93頁│ │ │ │ │ │ │、第119頁、第208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09頁) │ ├──┼───────┼─────┼──────┼───────┼──────────────┤ │16 │104年6月27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86,29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105,610 元支票1 紙,除其│ │ │ │ │SZ0000000000│ │中19,311元沖當期帳款外,另以│ │ │ │ │SZ0000000000│ │5 月份BDF18,411 元、當期扣款│ │ │ │ │ │ │及該支票中86,299元沖抵前期帳│ │ │ │ │ │ │款,有付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 │ │ │ │ │ │各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 │ │ │ │ │ │付款簽收簿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85頁、第255 頁至第258 頁、│ │ │ │ │ │ │偵三卷第172頁、本院刑事卷二 │ │ │ │ │ │ │第82頁、本院刑事卷三第34頁、│ │ │ │ │ │ │第35頁) │ ├──┼───────┼─────┼──────┼───────┼──────────────┤ │17 │104年7月31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46,07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46,070元支票,全數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國際通百貨5 月份帳款,有付│ │ │ │ │SZ0000000000│ │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各1 紙、│ │ │ │ │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1 份、銷貨│ │ │ │ │ │ │收款報告書、付款簽收簿各1 紙│ │ │ │ │ │ │可查(詳偵二卷第85頁、第259 │ │ │ │ │ │ │頁至第265 頁、偵三卷第206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82頁) │ ├──┼───────┼─────┼──────┼───────┼──────────────┤ │18 │104 年5 月27日│亞商商店 │SZ0000000000│價值782 元之商│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商店價值│ │ │至同年7 月28日│ │ │品 │782 元之商品退貨後,未依寶捷│ │ │間某日 │ │ │ │公司退貨程序辦理,逕將該等貨│ │ │ │ │ │ │品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2 紙、亞商商店呈報狀暨簽│ │ │ │ │ │ │收簿、陳報狀各1 紙在卷(詳偵│ │ │ │ │ │ │二卷第266 頁、偵三卷第1 頁、│ │ │ │ │ │ │第2頁、本院刑事卷二第71頁、 │ │ │ │ │ │ │第73頁、第264頁) │ ├──┼───────┼─────┼──────┼───────┼──────────────┤ │19 │104年7月31日 │財滿溢- 三│SZ0000000000│75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重 │ │ │31日間某日收取貨款共4,630 元│ │ │ │ │ │ │,挪用其中757 元沖抵前帳而侵│ │ │ ├─────┼──────┤ │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 │ │ │財滿溢- 盧│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2 紙、銷貨收│ │ │ │洲 │ │ │款報告書、財滿溢五金百貨行回│ │ │ │ │ │ │函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 │ │ │ │ │ │4 頁、第5 頁、第47頁、第48頁│ │ │ │ │ │ │、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6│ │ │ │ │ │ │頁) │ ├──┼───────┼─────┼──────┼───────┼──────────────┤ │20 │104年7月27日 │鴻祥美髮美│SZ0000000000│24,51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向該店家│ │ │ │容材料行 │SZ0000000000│ │收取票面金額45,200元之支票1 │ │ │ │ │SZ0000000000│ │紙,挪用其中24,515元沖銷前帳│ │ │ │ │SZ0000000000│ │,有鴻祥美髮美容材料行支票簽│ │ │ │ │ │ │收單1 紙、留存之銷貨單4 紙、│ │ │ │ │ │ │請款單、客戶請款單各1 紙、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銷貨退回單│ │ │ │ │ │ │3 紙可查(詳偵一卷第41頁、偵│ │ │ │ │ │ │二卷第89頁至第92頁、第108 頁│ │ │ │ │ │ │、偵三卷第6 頁至第10頁、第19│ │ │ │ │ │ │3頁、第199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20 3頁至第205頁) │ ├──┼───────┼─────┼──────┼───────┼──────────────┤ │21 │104年7月28日 │均能興業 │SZ0000000000│14,12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0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8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31,770元之支票1 紙,挪用│ │ │ │ │ │ │14,125元用以扣抵前帳,有客戶│ │ │ │ │ │ │請款單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2 紙│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 │ │ │ │ │ │查(詳偵三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 │ │第193頁、第200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127頁) │ ├──┼───────┼─────┼──────┼───────┼──────────────┤ │22 │104 年6 月23日│和松商店 │SZ0000000000│3,22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7 │ │ │起至同年7 月初│ │ │ │月初某日,向該店家收取貨款3,│ │ │某日 │ │ │ │228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 │ │ │ │ │ │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14頁│ │ │ │ │ │ │至第15頁) │ ├──┼───────┼─────┼──────┼───────┼──────────────┤ │23 │104 年7 月4 日│旭宏平價中│SZ0000000000│11,4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4 日,向該店│ │ │ │心 │SZ0000000000│ │家收取貨款11,420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出│ │ │ │ │ │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本院公│ │ │ │ │ │ │務電話紀錄、計算式各1 紙在卷│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5頁、第126│ │ │ │ │ │ │頁) │ ├──┼───────┼─────┼──────┼───────┼──────────────┤ │24 │104 年7 月1 日│麗的美容美│SZ0000000000│8,00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起至同年月15日│髮香水百貨│SZ0000000000│ │貨款8,004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25頁至第27頁) │ ├──┼───────┼─────┼──────┼───────┼──────────────┤ │25 │104 年7 月31日│天德 │SZ0000000000│17,00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或同年8月1日 │ │ │ │貨款17,000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30頁、第31頁) │ ├──┼───────┼─────┼──────┼───────┼──────────────┤ │26 │104年7月31日 │田倉生鮮百│SZ0000000000│17,671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票面│ │ │ │貨 │SZ0000000000│ │金額88,630元支票,其中49,121│ │ │ │ │ │ │元為當期貨款,其將當期貨款中│ │ │ │ │ │ │之17,671元用以沖抵前帳而侵占│ │ │ │ │ │ │入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川稷有限公司函│ │ │ │ │ │ │1 紙暨發票1 紙在卷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36頁至第38頁、第20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0頁、第121│ │ │ │ │ │ │頁) │ ├──┼───────┼─────┼──────┼───────┼──────────────┤ │27 │104 年7 月1 日│天凰購物中│SZ0000000000│3,57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店家交│ │ │起至同年月31日│心 │SZ0000000000│ │付之款項3,574 元後予以侵占入│ │ │止間某日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天凰商行回函各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43頁、第44頁、第17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三第35頁) │ ├──┼───────┼─────┼──────┼───────┼──────────────┤ │28 │104年6月10日 │驊羚百貨企│SZ0000000000│12,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10日向該店家│ │ │ │業有限公 │ │ │收取票面金額12,300元之貨款支│ │ │ │ │ │ │票1 紙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付款簽收簿各1 紙在卷可查(詳│ │ │ │ │ │ │偵三卷第49頁、第50頁、本院刑│ │ │ │ │ │ │事卷二第75頁) │ ├──┼───────┼─────┼──────┼───────┼──────────────┤ │29 │104年7月22日 │佑聲商行 │SZ0000000000│4,2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票面金額14,650元支票,扣│ │ │ │ │ │ │除該期貨款8,553元、1,023元、│ │ │ │ │ │ │695 元、159 元後餘4,220 元用│ │ │ │ │ │ │以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 │ │ │ │ │ │報告書、佑聲商行出具之記帳明│ │ │ │ │ │ │細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1頁│ │ │ │ │ │ │、第52頁、第190頁、本院刑事 │ │ │ │ │ │ │卷二第40頁) │ ├──┼───────┼─────┼──────┼───────┼──────────────┤ │30 │104年7月21日 │久益五金行│SZ0000000000│70,56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貨款現金70,560元,並將該│ │ │ │ │ │ │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及付款簽│ │ │ │ │ │ │收簿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3│ │ │ │ │ │ │頁、第54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117頁) │ ├──┼───────┼─────┼──────┼───────┼──────────────┤ │31 │104年7月22日 │農友超市股│SZ0000000000│9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份有限公司│ │ │22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19,660元支票,挪用其中97│ │ │ │ │ │ │元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紙、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農友超市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回函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55頁、第56頁、第166 頁│ │ │ │ │ │ │、第190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33│ │ │ │ │ │ │頁) │ ├──┼───────┼─────┼──────┼───────┼──────────────┤ │32 │104年6月30日 │永元昌企業│SZ0000000000│2,90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0日向該店家│ │ │ │有限公司 │ │ │收取票面金額13,979元支票,挪│ │ │ │ │ │ │用2,909 元沖抵前帳而侵占入己│ │ │ │ │ │ │,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款報告│ │ │ │ │ │ │書2 紙、付款簽收簿1 紙、出貨│ │ │ │ │ │ │單號SZ0000000000、SP00000000│ │ │ │ │ │ │58、SZ0000000000銷貨單各1紙 │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57頁、第58頁│ │ │ │ │ │ │ 、 第183 頁、第195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二第69頁、第231頁至第 │ │ │ │ │ │ │233頁) │ ├──┼───────┼─────┼──────┼───────┼──────────────┤ │33 │104 年7 月30日│瑞平藥局 │SZ0000000000│3,28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3,│ │ │或31日 │ │ │ │280 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有客│ │ │ │ │ │ │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 │ │ │ │ │ │單、該店家之聲明書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三卷第59頁、第60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5頁) │ ├──┼───────┼─────┼──────┼───────┼──────────────┤ │34 │104年6月25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9,024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9,024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6 頁│ │ │ │ │ │ │至第128 頁、偵三卷第61頁至第│ │ │ │ │ │ │64頁) │ ├──┼───────┼─────┼──────┼───────┼──────────────┤ │35 │104年7月1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6,6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1 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6,676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5 頁│ │ │ │ │ │ │、第125-1 頁、偵三卷第65頁至│ │ │ │ │ │ │第67頁) │ ├──┼───────┼─────┼──────┼───────┼──────────────┤ │36 │104年7月28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22,219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8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22,219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SZ0000000000│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1 頁│ │ │ │ │ │ │至第124 頁、偵三卷第68頁至第│ │ │ │ │ │ │72頁) │ ├──┼───────┼─────┼──────┼───────┼──────────────┤ │37 │104年7月31日 │天康連鎖藥│SZ0000000000│1,540元 │天康連鎖藥局於104 年7 月31日│ │ │ │局 │ │ │匯款17,884元至寶捷公司帳戶(│ │ │ │ │ │ │連同匯費30元共17,914元),由│ │ │ │ │ │ │被告挪用其中1,540 元以充抵前│ │ │ │ │ │ │帳,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出│ │ │ │ │ │ │貨單號之銷貨單1 紙、銷貨收款│ │ │ │ │ │ │報告書2 紙、應付帳款請求單1 │ │ │ │ │ │ │紙、店家留存之銷貨單5 紙、本│ │ │ │ │ │ │院公務電話紀錄、匯款資料、請│ │ │ │ │ │ │款單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73│ │ │ │ │ │ │頁、第74頁、第196 頁、第210 │ │ │ │ │ │ │頁、本院刑事卷一第152頁至第 │ │ │ │ │ │ │159頁、本院刑事卷二第62頁、 │ │ │ │ │ │ │第64頁) │ ├──┼───────┼─────┼──────┼───────┼──────────────┤ │38 │104年7月31日 │上億百貨新│SZ0000000000│5,71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至同年7 │ │ │ │興店 │ │ │月31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金額52,690元支票,被告挪用5,│ │ │ │上億深坑- │SZ0000000000│ │717 元沖銷新興店515 元、樹林│ │ │ │統倉 │ │ │店2,674 元、2,528 元等前帳,│ │ │ ├─────┼──────┤ │有客戶請款單3 紙、左列出貨單│ │ │ │上億樹林 │SZ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 │ │ │ │ │ │告書可查(詳偵三卷第75頁、第│ │ │ │ │ │ │76頁、第126 頁、第127 頁、第│ │ │ │ │ │ │131 頁、第132 頁、第196 頁、│ │ │ │ │ │ │第198 頁、第207 頁) │ ├──┼───────┼─────┼──────┼───────┼──────────────┤ │39 │104 年7 月2 日│888 (好幫│SZ0000000000│728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72│ │ │起至同年月10日│手生活百貨│ │ │8元貨款後予以侵占入己,有客 │ │ │止間某日 │館) │ │ │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 │ │ │ │ │ │單、好幫手生活百貨館之回函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77頁、第│ │ │ │ │ │ │7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5頁) │ ├──┼───────┼─────┼──────┼───────┼──────────────┤ │40 │104年7月28日 │邱藥局 │SZ0000000000│8,68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8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8,680 元貨款,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店家留存之銷貨單│ │ │ │ │ │ │暨其上被告簽收之字跡各1 紙可│ │ │ │ │ │ │查(詳偵三卷第79頁至第81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79頁) │ ├──┼───────┼─────┼──────┼───────┼──────────────┤ │41 │104年6月27日 │展翔商店 │SZ0000000000│10,62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 │ │27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35,000元之支票,被告挪用│ │ │ │ │ │ │10,620元(11,031-411)沖銷前│ │ │ │ │ │ │帳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94頁、第│ │ │ │ │ │ │95頁、第169頁、本院刑事卷三 │ │ │ │ │ │ │第132頁) │ ├──┼───────┼─────┼──────┼───────┼──────────────┤ │42 │104 年7 月25日│善富蓁商行│SZ0000000000│13,68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13│ │ │起至同年月31日│ │SZ0000000000│ │,680元貨款,全數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寶捷公司ORDER SHEET 、│ │ │ │ │ │ │司機送貨日報表各2 紙可查(詳│ │ │ │ │ │ │偵三卷第96頁至第99頁、本院刑│ │ │ │ │ │ │事卷二第224頁至第227頁) │ ├──┼───────┼─────┼──────┼───────┼──────────────┤ │43 │104年7月29日 │淡水城(佑│SZ0000000000│3,054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至同年月│ │ │ │新商行) │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11,352元支支票,除充抵當│ │ │ │ │ │ │期帳款8,298 元外,餘款3,054 │ │ │ │ │ │ │元用以充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 │ │ │ │ │ │1 紙、出貨單號SZ0000000000銷│ │ │ │ │ │ │貨單、銷貨收款報告書3 紙、佑│ │ │ │ │ │ │新商行回函1 紙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100 頁、第101 頁、第169 頁│ │ │ │ │ │ │、第197頁、第201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2頁) │ ├──┼───────┼─────┼──────┼───────┼──────────────┤ │44 │104 年7 月3 日│弘來商店 │SZ000000000 │1,486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起至同年月15日│ │ │ │款 1,486元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 │ │止間某日 │ │ │ │,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102 頁、│ │ │ │ │ │ │第103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24頁│ │ │ │ │ │ │) │ ├──┼───────┼─────┼──────┼───────┼──────────────┤ │45 │104年7月29日 │三芝鄉農會│SZ0000000000│(1) │該店家於104 年7 月27 日匯款 │ │ │ │生鮮超市 │ │1,217元 │8,969 元至寶捷公司帳戶,加計│ │ │ │ │ │ │匯費50元共計39,019元,被告挪│ │ │ │ │ │ │用876 元、341 元沖銷前帳,其│ │ │ │ │ │ │餘款項沖銷當期帳款,而將該1,│ │ │ │ │ │ │217 元侵占入己;另於104 年6 │ │ │ │ │ │ │月間某日未依寶捷公司退貨程序│ │ │ │ │ │ │辦理退貨,逕將價值853 元之退│ │ │ │ │ │ │貨商品侵占入己,此經證人即前│ │ │ │ │ │ │任職於三芝鄉農會生鮮超市擔任│ │ │ │ │ │ │採購之陳緯如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 ├───────┤ │ ├───────┤明確(詳本院卷一第105 頁至第┤ │ │104年6月間某日│ │ │(2) │107 頁),且有客戶請款單1 紙│ │ │ │ │ │價值853元之商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2 紙、│ │ │ │ │ │品 │銷貨收款報告書3 紙、芝農商行│ │ │ │ │ │ │陳報狀暨採購單8 紙、店家留存│ │ │ │ │ │ │之銷貨單2 紙、三芝鄉農會生鮮│ │ │ │ │ │ │超市應付帳款明細對帳單1 紙、│ │ │ │ │ │ │請款單2 紙、預退單1 紙、統一│ │ │ │ │ │ │發票3 紙、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 │ │ │ │ │ │讓證明單、當日上傳整批匯款登│ │ │ │ │ │ │錄成功表(明細)、本院公務電│ │ │ │ │ │ │話紀錄各1 紙、芝農商行陳報狀│ │ │ │ │ │ │1 份可查(詳偵三卷第104 頁至│ │ │ │ │ │ │第106 頁、第182 頁、第197 頁│ │ │ │ │ │ │、第202頁、本院刑事卷一第160│ │ │ │ │ │ │頁至第182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261頁至第263頁) │ ├──┼───────┼─────┼──────┼───────┼──────────────┤ │46 │104 年7 月25日│鍵豐商行 │SZ0000000000│13,53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13│ │ │起至同年月31日│ │SZ0000000000│ │,530元,將該等款項全數挪為己│ │ │止間某日 │ │SZ0000000000│ │用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2 │ │ │ │ │ │ │紙、左列出貨單之銷貨單各 1份│ │ │ │ │ │ │、鍵豐商行回函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107 頁至第111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二第56頁) │ ├──┼───────┼─────┼──────┼───────┼──────────────┤ │47 │104年7月22日 │新北市淡水│SZ0000000000│3,242元 │該店家於104 年7 月17日匯款(│ │ │ │區農會 │ │ │扣除手續費30元)5,064 元至寶│ │ │ │ │ │ │捷公司帳戶,被告挪用3,242 元│ │ │ │ │ │ │沖銷前帳,業經證人即新北市淡│ │ │ │ │ │ │水區農會採購吳映蓉於本院審理│ │ │ │ │ │ │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一第108 │ │ │ │ │ │ │頁至第111 頁),且有客戶請款│ │ │ │ │ │ │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各1 紙、統一│ │ │ │ │ │ │發票、採購驗收單、新北市淡水│ │ │ │ │ │ │區農會匯款申請彙總傳票、店家│ │ │ │ │ │ │留存之銷貨單、本院公務電話紀│ │ │ │ │ │ │錄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112 │ │ │ │ │ │ │頁、第113 頁、第165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第│ │ │ │ │ │ │23 4頁) │ ├──┼───────┼─────┼──────┼───────┼──────────────┤ │48 │104年6月26日 │富康輝藥局│SZ0000000000│15,18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6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15,180元貨款,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富康輝藥局回函暨│ │ │ │ │ │ │簽收簿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 │ │ │ │ │ │114頁至第116頁、本院刑事卷二│ │ │ │ │ │ │第53頁、第54頁) │ ├──┼───────┼─────┼──────┼───────┼──────────────┤ │49 │104年7月30日 │大培元商行│SZ0000000000│14,778 │被告於104 年7 月29日或30日向│ │ │ │ │ │ │該店家收取票面金額25,093元之│ │ │ │ │ │ │支票1 紙,挪用其中3,854元、1│ │ │ │ │ │ │0,583元、341 元(共14,778元 │ │ │ │ │ │ │)沖銷前帳,有客戶請款單1紙 │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1 份、│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第20│ │ │ │ │ │ │5 頁) │ ├──┼───────┼─────┼──────┼───────┼──────────────┤ │50 │104 年6 月10日│育富雜貨 │SZ0000000000│8,148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起至同年月30日│ │SZ0000000000│ │款8,148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SZ0000000000銷貨│ │ │ │ │ │ │單、銷貨收款報告書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三卷第136 頁、第137 頁│ │ │ │ │ │ │、第193頁) │ ├──┼───────┼─────┼──────┼───────┼──────────────┤ │51 │104 年7 月底某│好世多生活│SZ0000000000│1,507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日 │館 │ │ │款1,507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有│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197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23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