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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被告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0,7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1 年3 月7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職務,職司業務推廣及前往各往來店家巡貨、補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惟被告明知依公司規定,業務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將各該貨款繳回公司以銷帳,或以公司核發之促銷費用、陳列費用等(即所謂BDF )為帳面上之沖抵(銷),卻基於侵吞貨款之故意,以「領取貨款後未繳回公司銷帳」或「雖有沖抵記錄,但未將全部之金額沖抵,致生短缺之差額」等方式,將總計1,935,147 元之款項予以侵吞入己,造成原告前開金額之財產損害。被告侵吞貨款之時間、金額、客戶等詳情如附表。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刑事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扣除刑事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6所認定已返還金額46,070元後,仍有1,935,147 元未返還原告。就原告本件請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 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01 頁),且被告就附表所涉侵占之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並科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9頁),並經調取該刑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則依前揭說明,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附民卷第7 頁),故於105 年11月1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件利息部分應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      │客戶名稱  │相關出貨單號│侵占之貨款金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
│    │              │          │            │或退貨商品價值│                            │
├──┼───────┼─────┼──────┼───────┼──────────────┤
│ 1  │104 年6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40,17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              │年5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71,097│
│    │              ├─────┼──────┤              │元之支票1 紙,除部分用以沖銷│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當期帳款外,其餘用以沖銷前帳│
│    │              │公司      │SZ0000000000│              │即宜家發435 元、五一八生活板│
│    │              ├─────┼──────┤              │橋1,802 元、五八九有限公司9,│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265 元、18,691元、五一八水源│
│    │              │店        │SZ0000000000│              │店2,076 元、五一八五福店7,45│
│    │              ├─────┼──────┤              │8 元、五一八成泰店3,767 元、│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五一八興南店405 元(以上共43│
│    │              │店        │SZ0000000000│              │,899元),扣除負數部分,共挪│
│    │              │          │SZ0000000000│              │用40,178元沖銷前帳,有票據明│
│    │              │          │SZ0000000000│              │細、應收帳款明細表、付款簽收│
│    │              ├─────┼──────┤              │簿、支票明細各1 紙、客戶請款│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單6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
│    │              │店        │SZ0000000000│              │1份 、銷貨收款報告1 紙可查(│
│    │              ├─────┼──────┤              │詳偵一卷第56頁、第57頁、偵二│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卷第79頁、第82頁、第152 頁至│
│    │              │店        │            │              │第154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
│    │              │          │            │              │、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89 │
│    │              │          │            │              │頁至第194 頁、第207 頁至第20│
│    │              │          │            │              │9 頁、第214 頁、第215 頁、偵│
│    │              │          │            │              │三卷第174 頁、第175頁)     │
├──┼───────┼─────┼──────┼───────┼──────────────┤
│ 2  │104 年7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票面金額156,52│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5 元支票      │年6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156,52│
│    │              │          │SZ0000000000│              │5 元支票1 紙,全數未繳回寶捷│
│    │              │          │SZ0000000000│              │公司而侵占入己,有應收帳款明│
│    │              ├─────┼──────┤              │細表、付款簽收簿、支票明細各│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1紙 、客戶請款單6 紙、左列出│
│    │              │公司      │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寶捷公│
│    │              │          │SZ0000000000│              │司請款單6 紙在卷可查(詳偵一│
│    │              ├─────┼──────┤              │卷第57頁、偵二卷第80頁、第82│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第16│
│    │              │          │SZ0000000000│              │3 頁至第166 頁、第170 頁至第│
│    │              ├─────┼──────┤              │172 頁、第195 頁至第206 頁、│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第210 頁至第213 頁、第216 頁│
│    │              │店        │SZ0000000000│              │至第222 頁、本院刑事卷一第55│
│    │              │          │SZ0000000000│              │頁、第57頁、第58-1頁、第60頁│
│    │              │          │SZ0000000000│              │、第62頁、第64頁)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3  │104 年5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1)           │被告於104 年5 月29日收取現金│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現金393,800元 │393,800元,全數侵占入己,另 │
│    │              │育富雜貨店│SZ0000000000│              │於104年5月29日前某日,未依寶│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捷公司退貨程序辦理,將價值2,│
│    │              │出貨單號SP│SZ0000000000│              │550元之退貨商品侵占入己,有 │
│    │              │0000000000│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6紙、左列出貨單號 │
│    │              │、以億萬客│            │              │之銷貨單各1份、被告簽收之收 │
│    │              │生活館名義│            │              │據1 紙、三昕五金百貨行留存之│
│    │              │訂購之出貨│            │              │銷貨單8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    │              │單號SP1505│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73 頁、│
│    │              │25080、以 │            │              │第174 頁、第186 頁、第187 頁│
│    │              │富裕百貨行│            │              │、偵三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28│
│    │              │名義訂購之│            │              │頁、第29頁、第134 頁、第135 │
│    │              │出貨單號SP│            │              │頁、本院刑事卷二第84頁至第92│
│    ├───────┤0000000000│            ├───────┤頁、第266頁)               ┤
│    │104 年5 月29日│、以旭宏平│            │(2)           │                            │
│    │前某日        │價中心名義│            │價值2,550 元之│                            │
│    │              │訂購之出貨│            │商品          │                            │
│    │              │單號SP1505│            │              │                            │
│    │              │250078、以│            │              │                            │
│    │              │天德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525│            │              │                            │
│    │              │0085)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4 年6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386,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至同年月│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現金386,300 元│
│    │              │宗義百貨有│SZ0000000000│              │,其中242,780 元用以沖前帳而│
│    │              │限公司名義│SZ0000000000│              │侵占入己,其餘款項則供己花用│
│    │              │訂購之出貨│SZ0000000000│              │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5 紙│
│    │              │單號SP1506│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260105、以│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三昕五金│
│    │              │弘宗有限公│            │              │百貨店留存之銷貨單7 紙可查(│
│    │              │司名義訂購│            │              │詳偵二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
│    │              │之出貨單號│            │              │偵三卷第16頁、第17頁、第34頁│
│    │              │SP00000000│            │              │、第35頁、第41頁、第42頁、第│
│    │              │04、以萬方│            │              │45 頁 、第46頁、第180 頁、本│
│    │              │有限公司名│            │              │院刑事卷二第98頁至第104 頁)│
│    │              │義訂購之出│            │              │                            │
│    │              │貨單號SP15│            │              │                            │
│    │              │00000000、│            │              │                            │
│    │              │以東竑有限│            │              │                            │
│    │              │公司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626│            │              │                            │
│    │              │0107)    │            │              │                            │
├──┼───────┼─────┼──────┼───────┼──────────────┤
│ 5  │104 年7 月30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290,0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貨款│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0,000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之銷貨單各1 份、三昕五金百貨│
│    │              │出貨單號SP│            │              │店出具之計算式1 紙、留存之銷│
│    │              │0000000000│            │              │貨單暨被告簽收之字樣4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78 頁至第181 頁│
│    │              │          │            │              │、第184頁、第185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93頁至第97頁)        │
├──┼───────┼─────┼──────┼───────┼──────────────┤
│ 6  │104 年6 月3 日│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50,7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 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12日間│          │            │              │12日間某日收取貨款50,700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立豐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2 頁、第183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28頁)        │
├──┼───────┼─────┼──────┼───────┼──────────────┤
│ 7  │104 年6 月23日│富裕百貨行│SZ0000000000│30,651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30日間│          │            │              │30日間某日收取貨款30,651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富裕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6 頁、第188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55頁)        │
├──┼───────┼─────┼──────┼───────┼──────────────┤
│ 8  │104 年7 月22日│勝立-復興 │SZ0000000000│24,134元      │勝立- 復興、勝立莊敬店之會計│
│    │              │          │SZ0000000000│              │將票面金額30,307元、33,645元│
│    │              │          │SZ0000000000│              │之支票寄往寶捷公司,被告將其│
│    │              │          │SZ0000000000│              │中20,107元、3,976 元、341 元│
│    │              ├─────┼──────┤              │扣除290 元用以沖抵前帳,有客│
│    │              │勝立莊敬店│SZ0000000000│              │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
│    │              │          │            │              │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2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卷第223 │
│    │              │          │            │              │頁至第229 頁、偵三卷第117 頁│
│    │              │          │            │              │、第118 頁、第166 頁、第191 │
│    │              │          │            │              │頁)                        │
├──┼───────┼─────┼──────┼───────┼──────────────┤
│ 9  │104 年7 月28日│朝代百貨廣│SZ0000000000│16,19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向左│
│    │              │州        │SZ0000000000│              │開客戶收取票面金額分別為19,6│
│    │              │          │            │              │00元、4,400 元、4,800 元之支│
│    │              │          │            │              │票各1 紙,將該等款項沖抵前帳│
│    │              ├─────┼──────┤              │5,822 元、461 元、4,473元、5│
│    │              │萬客福百貨│SZ0000000000│              │,442 元,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商行PYH4  │SZ0000000000│              │左開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陳報狀2 │
│    │              │          │            │              │紙、付款簽收簿4 紙、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0 頁至第232 頁、偵三卷│
│    │              │          │            │              │第128頁至第130頁、第203頁、 │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07頁至第113頁│
│    │              │          │            │              │)                          │
├──┼───────┼─────┼──────┼───────┼──────────────┤
│10  │104 年7 月25日│資元生技有│SZ0000000000│2,592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至同年8 │
│    │起至同年8 月1 │限公司    │            │              │月1 日間某日收取左開貨款後予│
│    │日止間某日    │          │            │              │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各1 紙、資元生技有限公司│
│    │              │          │            │              │回文暨內帳影本1 份、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3頁、第234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9頁至第34頁)        │
│    │              │          │            │              │                            │
│    │              │          │            │              │                            │
├──┼───────┼─────┼──────┼───────┼──────────────┤
│11  │104年7月間某日│幸福家百貨│SZ0000000000│價值4,100 元之│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收回幸│
│    │              │生活館天母│SZ0000000000│商品          │福家百貨生活館天母店價值4,10│
│    │              │店        │            │              │0 元之退貨,未依規定繳回寶捷│
│    │              │          │            │              │公司,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幸福家百貨生活│
│    │              │          │            │              │館回函所附簽收簿、進貨單3 紙│
│    │              │          │            │              │、進貨退回單2 紙、計算式1 紙│
│    │              │          │            │              │、付款作業編輯1 紙可查(詳偵│
│    │              │          │            │              │二卷第235 頁至第237 頁、偵三│
│    │              │          │            │              │卷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41 │
│    │              │          │            │              │頁至第48頁、第268頁)       │
├──┼───────┼─────┼──────┼───────┼──────────────┤
│12  │104 年7 月25日│珠和成雜貨│SZ0000000000│36,5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左列│
│    │              │店        │SZ0000000000│              │貨款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
│    │              │          │SZ0000000000│              │有客戶請款單4 紙、左列出貨單│
│    │              │          │SZ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
│    │              │          │SZ0000000000│              │告書1 紙、珠和成雜貨店陳報狀│
│    │              │          │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38 頁至│
│    │              │          │            │              │第246 頁、偵三卷第192 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6頁)          │
├──┼───────┼─────┼──────┼───────┼──────────────┤
│13  │104年7月25日  │GO購百貨廣│SZ0000000000│3,2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貨款│
│    │              │場        │            │              │3,200 元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銷貨單各1 紙、GO購百│
│    │              │          │            │              │貨廣場之回函暨請款單2 紙、留│
│    │              │          │            │              │存之銷貨單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247頁、第248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49頁至第52頁)          │
├──┼───────┼─────┼──────┼───────┼──────────────┤
│14  │104年6月29日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33,775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33,7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全數用以沖抵高毅│
│    │              │          │SZ0000000000│              │- 板橋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高毅-板橋 │SZ0000000000│              │銷貨收款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
│    │              │          │SZ0000000000│              │紀錄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82│
│    │              │          │            │              │頁至第86頁、第119 頁至第122 │
│    │              │          │            │              │頁、第17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209頁)                     │
├──┼───────┼─────┼──────┼───────┼──────────────┤
│15  │104年7月31日  │高毅-基隆 │SZ0000000000│21,24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31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24,0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除2,827 元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當期帳款外,其餘21,248元均│
│    │              │          │SZ0000000000│              │用以沖抵高毅- 板橋(7,191 元│
│    │              ├─────┼──────┤              │)、竹圍(9,344 元)、基隆(│
│    │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              │4,713元)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    │              │          │SZ0000000000│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          │SZ0000000000│              │、高毅- 板橋請款單、銷貨收款│
│    │              │          │SZ0000000000│              │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
│    │              │          │SZ0000000000│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49 頁至第│
│    │              │          │SZ0000000000│              │254 頁、偵三卷第87頁至第93頁│
│    │              │          │            │              │、第119頁、第208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09頁)               │
├──┼───────┼─────┼──────┼───────┼──────────────┤
│16  │104年6月27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86,29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105,610 元支票1 紙,除其│
│    │              │          │SZ0000000000│              │中19,311元沖當期帳款外,另以│
│    │              │          │SZ0000000000│              │5 月份BDF18,411 元、當期扣款│
│    │              │          │            │              │及該支票中86,299元沖抵前期帳│
│    │              │          │            │              │款,有付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
│    │              │          │            │              │各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
│    │              │          │            │              │付款簽收簿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85頁、第255 頁至第258 頁、│
│    │              │          │            │              │偵三卷第172頁、本院刑事卷二 │
│    │              │          │            │              │第82頁、本院刑事卷三第34頁、│
│    │              │          │            │              │第35頁)                    │
├──┼───────┼─────┼──────┼───────┼──────────────┤
│17  │104年7月31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46,07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46,070元支票,全數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國際通百貨5 月份帳款,有付│
│    │              │          │SZ0000000000│              │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各1 紙、│
│    │              │          │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1 份、銷貨│
│    │              │          │            │              │收款報告書、付款簽收簿各1 紙│
│    │              │          │            │              │可查(詳偵二卷第85頁、第259 │
│    │              │          │            │              │頁至第265 頁、偵三卷第206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82頁)      │
├──┼───────┼─────┼──────┼───────┼──────────────┤
│18  │104 年5 月27日│亞商商店  │SZ0000000000│價值782 元之商│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商店價值│
│    │至同年7 月28日│          │            │品            │782 元之商品退貨後,未依寶捷│
│    │間某日        │          │            │              │公司退貨程序辦理,逕將該等貨│
│    │              │          │            │              │品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2 紙、亞商商店呈報狀暨簽│
│    │              │          │            │              │收簿、陳報狀各1 紙在卷(詳偵│
│    │              │          │            │              │二卷第266 頁、偵三卷第1 頁、│
│    │              │          │            │              │第2頁、本院刑事卷二第71頁、 │
│    │              │          │            │              │第73頁、第264頁)           │
├──┼───────┼─────┼──────┼───────┼──────────────┤
│19  │104年7月31日  │財滿溢- 三│SZ0000000000│75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重        │            │              │31日間某日收取貨款共4,630 元│
│    │              │          │            │              │,挪用其中757 元沖抵前帳而侵│
│    │              ├─────┼──────┤              │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
│    │              │財滿溢- 盧│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2 紙、銷貨收│
│    │              │洲        │            │              │款報告書、財滿溢五金百貨行回│
│    │              │          │            │              │函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
│    │              │          │            │              │4 頁、第5 頁、第47頁、第48頁│
│    │              │          │            │              │、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6│
│    │              │          │            │              │頁)                        │
├──┼───────┼─────┼──────┼───────┼──────────────┤
│20  │104年7月27日  │鴻祥美髮美│SZ0000000000│24,51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向該店家│
│    │              │容材料行  │SZ0000000000│              │收取票面金額45,200元之支票1 │
│    │              │          │SZ0000000000│              │紙,挪用其中24,515元沖銷前帳│
│    │              │          │SZ0000000000│              │,有鴻祥美髮美容材料行支票簽│
│    │              │          │            │              │收單1 紙、留存之銷貨單4 紙、│
│    │              │          │            │              │請款單、客戶請款單各1 紙、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銷貨退回單│
│    │              │          │            │              │3 紙可查(詳偵一卷第41頁、偵│
│    │              │          │            │              │二卷第89頁至第92頁、第108 頁│
│    │              │          │            │              │、偵三卷第6 頁至第10頁、第19│
│    │              │          │            │              │3頁、第199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20 3頁至第205頁)           │
├──┼───────┼─────┼──────┼───────┼──────────────┤
│21  │104年7月28日  │均能興業  │SZ0000000000│14,12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0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8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31,770元之支票1 紙,挪用│
│    │              │          │            │              │14,125元用以扣抵前帳,有客戶│
│    │              │          │            │              │請款單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2 紙│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
│    │              │          │            │              │查(詳偵三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            │              │第193頁、第200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127頁)                 │
├──┼───────┼─────┼──────┼───────┼──────────────┤
│22  │104 年6 月23日│和松商店  │SZ0000000000│3,22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7 │
│    │起至同年7 月初│          │            │              │月初某日,向該店家收取貨款3,│
│    │某日          │          │            │              │228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
│    │              │          │            │              │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14頁│
│    │              │          │            │              │至第15頁)                  │
├──┼───────┼─────┼──────┼───────┼──────────────┤
│23  │104 年7 月4 日│旭宏平價中│SZ0000000000│11,4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4 日,向該店│
│    │              │心        │SZ0000000000│              │家收取貨款11,420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出│
│    │              │          │            │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本院公│
│    │              │          │            │              │務電話紀錄、計算式各1 紙在卷│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5頁、第126│
│    │              │          │            │              │頁)                        │
├──┼───────┼─────┼──────┼───────┼──────────────┤
│24  │104 年7 月1 日│麗的美容美│SZ0000000000│8,00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起至同年月15日│髮香水百貨│SZ0000000000│              │貨款8,004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25頁至第27頁)            │
├──┼───────┼─────┼──────┼───────┼──────────────┤
│25  │104 年7 月31日│天德      │SZ0000000000│17,00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或同年8月1日  │          │            │              │貨款17,000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30頁、第31頁)            │
├──┼───────┼─────┼──────┼───────┼──────────────┤
│26  │104年7月31日  │田倉生鮮百│SZ0000000000│17,671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票面│
│    │              │貨        │SZ0000000000│              │金額88,630元支票,其中49,121│
│    │              │          │            │              │元為當期貨款,其將當期貨款中│
│    │              │          │            │              │之17,671元用以沖抵前帳而侵占│
│    │              │          │            │              │入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川稷有限公司函│
│    │              │          │            │              │1 紙暨發票1 紙在卷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36頁至第38頁、第20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0頁、第121│
│    │              │          │            │              │頁)                        │
├──┼───────┼─────┼──────┼───────┼──────────────┤
│27  │104 年7 月1 日│天凰購物中│SZ0000000000│3,57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店家交│
│    │起至同年月31日│心        │SZ0000000000│              │付之款項3,574 元後予以侵占入│
│    │止間某日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天凰商行回函各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43頁、第44頁、第17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三第35頁)      │
├──┼───────┼─────┼──────┼───────┼──────────────┤
│28  │104年6月10日  │驊羚百貨企│SZ0000000000│12,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10日向該店家│
│    │              │業有限公  │            │              │收取票面金額12,300元之貨款支│
│    │              │          │            │              │票1 紙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付款簽收簿各1 紙在卷可查(詳│
│    │              │          │            │              │偵三卷第49頁、第50頁、本院刑│
│    │              │          │            │              │事卷二第75頁)              │
├──┼───────┼─────┼──────┼───────┼──────────────┤
│29  │104年7月22日  │佑聲商行  │SZ0000000000│4,2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票面金額14,650元支票,扣│
│    │              │          │            │              │除該期貨款8,553元、1,023元、│
│    │              │          │            │              │695 元、159 元後餘4,220 元用│
│    │              │          │            │              │以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
│    │              │          │            │              │報告書、佑聲商行出具之記帳明│
│    │              │          │            │              │細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1頁│
│    │              │          │            │              │、第52頁、第190頁、本院刑事 │
│    │              │          │            │              │卷二第40頁)                │
├──┼───────┼─────┼──────┼───────┼──────────────┤
│30  │104年7月21日  │久益五金行│SZ0000000000│70,56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貨款現金70,560元,並將該│
│    │              │          │            │              │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及付款簽│
│    │              │          │            │              │收簿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3│
│    │              │          │            │              │頁、第54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117頁)                     │
├──┼───────┼─────┼──────┼───────┼──────────────┤
│31  │104年7月22日  │農友超市股│SZ0000000000│9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份有限公司│            │              │22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19,660元支票,挪用其中97│
│    │              │          │            │              │元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紙、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農友超市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回函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55頁、第56頁、第166 頁│
│    │              │          │            │              │、第190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33│
│    │              │          │            │              │頁)                        │
├──┼───────┼─────┼──────┼───────┼──────────────┤
│32  │104年6月30日  │永元昌企業│SZ0000000000│2,90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0日向該店家│
│    │              │有限公司  │            │              │收取票面金額13,979元支票,挪│
│    │              │          │            │              │用2,909 元沖抵前帳而侵占入己│
│    │              │          │            │              │,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款報告│
│    │              │          │            │              │書2 紙、付款簽收簿1 紙、出貨│
│    │              │          │            │              │單號SZ0000000000、SP00000000│
│    │              │          │            │              │58、SZ0000000000銷貨單各1紙 │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57頁、第58頁│
│    │              │          │            │              │ 、 第183 頁、第195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二第69頁、第231頁至第 │
│    │              │          │            │              │233頁)                     │
├──┼───────┼─────┼──────┼───────┼──────────────┤
│33  │104 年7 月30日│瑞平藥局  │SZ0000000000│3,28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3,│
│    │或31日        │          │            │              │280 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有客│
│    │              │          │            │              │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
│    │              │          │            │              │單、該店家之聲明書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三卷第59頁、第60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5頁)          │
├──┼───────┼─────┼──────┼───────┼──────────────┤
│34  │104年6月25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9,024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9,024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6 頁│
│    │              │          │            │              │至第128 頁、偵三卷第61頁至第│
│    │              │          │            │              │64頁)                      │
├──┼───────┼─────┼──────┼───────┼──────────────┤
│35  │104年7月1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6,6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1 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6,676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5 頁│
│    │              │          │            │              │、第125-1 頁、偵三卷第65頁至│
│    │              │          │            │              │第67頁)                    │
├──┼───────┼─────┼──────┼───────┼──────────────┤
│36  │104年7月28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22,219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8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22,219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SZ0000000000│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1 頁│
│    │              │          │            │              │至第124 頁、偵三卷第68頁至第│
│    │              │          │            │              │72頁)                      │
├──┼───────┼─────┼──────┼───────┼──────────────┤
│37  │104年7月31日  │天康連鎖藥│SZ0000000000│1,540元       │天康連鎖藥局於104 年7 月31日│
│    │              │局        │            │              │匯款17,884元至寶捷公司帳戶(│
│    │              │          │            │              │連同匯費30元共17,914元),由│
│    │              │          │            │              │被告挪用其中1,540 元以充抵前│
│    │              │          │            │              │帳,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出│
│    │              │          │            │              │貨單號之銷貨單1 紙、銷貨收款│
│    │              │          │            │              │報告書2 紙、應付帳款請求單1 │
│    │              │          │            │              │紙、店家留存之銷貨單5 紙、本│
│    │              │          │            │              │院公務電話紀錄、匯款資料、請│
│    │              │          │            │              │款單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73│
│    │              │          │            │              │頁、第74頁、第196 頁、第210 │
│    │              │          │            │              │頁、本院刑事卷一第152頁至第 │
│    │              │          │            │              │159頁、本院刑事卷二第62頁、 │
│    │              │          │            │              │第64頁)                    │
├──┼───────┼─────┼──────┼───────┼──────────────┤
│38  │104年7月31日  │上億百貨新│SZ0000000000│5,71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至同年7 │
│    │              │興店      │            │              │月31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金額52,690元支票,被告挪用5,│
│    │              │上億深坑- │SZ0000000000│              │717 元沖銷新興店515 元、樹林│
│    │              │統倉      │            │              │店2,674 元、2,528 元等前帳,│
│    │              ├─────┼──────┤              │有客戶請款單3 紙、左列出貨單│
│    │              │上億樹林  │SZ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
│    │              │          │            │              │告書可查(詳偵三卷第75頁、第│
│    │              │          │            │              │76頁、第126 頁、第127 頁、第│
│    │              │          │            │              │131 頁、第132 頁、第196 頁、│
│    │              │          │            │              │第198 頁、第207 頁)        │
├──┼───────┼─────┼──────┼───────┼──────────────┤
│39  │104 年7 月2 日│888 (好幫│SZ0000000000│728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72│
│    │起至同年月10日│手生活百貨│            │              │8元貨款後予以侵占入己,有客 │
│    │止間某日      │館)      │            │              │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
│    │              │          │            │              │單、好幫手生活百貨館之回函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77頁、第│
│    │              │          │            │              │7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5頁) │
├──┼───────┼─────┼──────┼───────┼──────────────┤
│40  │104年7月28日  │邱藥局    │SZ0000000000│8,68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8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8,680 元貨款,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店家留存之銷貨單│
│    │              │          │            │              │暨其上被告簽收之字跡各1 紙可│
│    │              │          │            │              │查(詳偵三卷第79頁至第81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79頁)        │
├──┼───────┼─────┼──────┼───────┼──────────────┤
│41  │104年6月27日  │展翔商店  │SZ0000000000│10,62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            │              │27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35,000元之支票,被告挪用│
│    │              │          │            │              │10,620元(11,031-411)沖銷前│
│    │              │          │            │              │帳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94頁、第│
│    │              │          │            │              │95頁、第169頁、本院刑事卷三 │
│    │              │          │            │              │第132頁)                   │
├──┼───────┼─────┼──────┼───────┼──────────────┤
│42  │104 年7 月25日│善富蓁商行│SZ0000000000│13,68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13│
│    │起至同年月31日│          │SZ0000000000│              │,680元貨款,全數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寶捷公司ORDER SHEET 、│
│    │              │          │            │              │司機送貨日報表各2 紙可查(詳│
│    │              │          │            │              │偵三卷第96頁至第99頁、本院刑│
│    │              │          │            │              │事卷二第224頁至第227頁)    │
├──┼───────┼─────┼──────┼───────┼──────────────┤
│43  │104年7月29日  │淡水城(佑│SZ0000000000│3,054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至同年月│
│    │              │新商行)  │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11,352元支支票,除充抵當│
│    │              │          │            │              │期帳款8,298 元外,餘款3,054 │
│    │              │          │            │              │元用以充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
│    │              │          │            │              │1 紙、出貨單號SZ0000000000銷│
│    │              │          │            │              │貨單、銷貨收款報告書3 紙、佑│
│    │              │          │            │              │新商行回函1 紙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100 頁、第101 頁、第169 頁│
│    │              │          │            │              │、第197頁、第201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2頁)                │
├──┼───────┼─────┼──────┼───────┼──────────────┤
│44  │104 年7 月3 日│弘來商店  │SZ000000000 │1,486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起至同年月15日│          │            │              │款 1,486元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
│    │止間某日      │          │            │              │,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    │              │          │            │              │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102 頁、│
│    │              │          │            │              │第103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24頁│
│    │              │          │            │              │)                          │
├──┼───────┼─────┼──────┼───────┼──────────────┤
│45  │104年7月29日  │三芝鄉農會│SZ0000000000│(1)           │該店家於104 年7 月27 日匯款 │
│    │              │生鮮超市  │            │1,217元       │8,969 元至寶捷公司帳戶,加計│
│    │              │          │            │              │匯費50元共計39,019元,被告挪│
│    │              │          │            │              │用876 元、341 元沖銷前帳,其│
│    │              │          │            │              │餘款項沖銷當期帳款,而將該1,│
│    │              │          │            │              │217 元侵占入己;另於104 年6 │
│    │              │          │            │              │月間某日未依寶捷公司退貨程序│
│    │              │          │            │              │辦理退貨,逕將價值853 元之退│
│    │              │          │            │              │貨商品侵占入己,此經證人即前│
│    │              │          │            │              │任職於三芝鄉農會生鮮超市擔任│
│    │              │          │            │              │採購之陳緯如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    ├───────┤          │            ├───────┤明確(詳本院卷一第105 頁至第┤
│    │104年6月間某日│          │            │(2)           │107 頁),且有客戶請款單1 紙│
│    │              │          │            │價值853元之商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2 紙、│
│    │              │          │            │品            │銷貨收款報告書3 紙、芝農商行│
│    │              │          │            │              │陳報狀暨採購單8 紙、店家留存│
│    │              │          │            │              │之銷貨單2 紙、三芝鄉農會生鮮│
│    │              │          │            │              │超市應付帳款明細對帳單1 紙、│
│    │              │          │            │              │請款單2 紙、預退單1 紙、統一│
│    │              │          │            │              │發票3 紙、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
│    │              │          │            │              │讓證明單、當日上傳整批匯款登│
│    │              │          │            │              │錄成功表(明細)、本院公務電│
│    │              │          │            │              │話紀錄各1 紙、芝農商行陳報狀│
│    │              │          │            │              │1 份可查(詳偵三卷第104 頁至│
│    │              │          │            │              │第106 頁、第182 頁、第197 頁│
│    │              │          │            │              │、第202頁、本院刑事卷一第160│
│    │              │          │            │              │頁至第182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261頁至第263頁)            │
├──┼───────┼─────┼──────┼───────┼──────────────┤
│46  │104 年7 月25日│鍵豐商行  │SZ0000000000│13,53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13│
│    │起至同年月31日│          │SZ0000000000│              │,530元,將該等款項全數挪為己│
│    │止間某日      │          │SZ0000000000│              │用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2 │
│    │              │          │            │              │紙、左列出貨單之銷貨單各 1份│
│    │              │          │            │              │、鍵豐商行回函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107 頁至第111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二第56頁)            │
├──┼───────┼─────┼──────┼───────┼──────────────┤
│47  │104年7月22日  │新北市淡水│SZ0000000000│3,242元       │該店家於104 年7 月17日匯款(│
│    │              │區農會    │            │              │扣除手續費30元)5,064 元至寶│
│    │              │          │            │              │捷公司帳戶,被告挪用3,242 元│
│    │              │          │            │              │沖銷前帳,業經證人即新北市淡│
│    │              │          │            │              │水區農會採購吳映蓉於本院審理│
│    │              │          │            │              │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一第108 │
│    │              │          │            │              │頁至第111 頁),且有客戶請款│
│    │              │          │            │              │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各1 紙、統一│
│    │              │          │            │              │發票、採購驗收單、新北市淡水│
│    │              │          │            │              │區農會匯款申請彙總傳票、店家│
│    │              │          │            │              │留存之銷貨單、本院公務電話紀│
│    │              │          │            │              │錄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112 │
│    │              │          │            │              │頁、第113 頁、第165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第│
│    │              │          │            │              │23 4頁)                    │
├──┼───────┼─────┼──────┼───────┼──────────────┤
│48  │104年6月26日  │富康輝藥局│SZ0000000000│15,18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6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15,180元貨款,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富康輝藥局回函暨│
│    │              │          │            │              │簽收簿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
│    │              │          │            │              │114頁至第116頁、本院刑事卷二│
│    │              │          │            │              │第53頁、第54頁)            │
├──┼───────┼─────┼──────┼───────┼──────────────┤
│49  │104年7月30日  │大培元商行│SZ0000000000│14,778        │被告於104 年7 月29日或30日向│
│    │              │          │            │              │該店家收取票面金額25,093元之│
│    │              │          │            │              │支票1 紙,挪用其中3,854元、1│
│    │              │          │            │              │0,583元、341 元(共14,778元 │
│    │              │          │            │              │)沖銷前帳,有客戶請款單1紙 │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1 份、│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第20│
│    │              │          │            │              │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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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4 年6 月10日│育富雜貨  │SZ0000000000│8,148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起至同年月30日│          │SZ0000000000│              │款8,148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SZ0000000000銷貨│
│    │              │          │            │              │單、銷貨收款報告書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三卷第136 頁、第137 頁│
│    │              │          │            │              │、第1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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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4 年7 月底某│好世多生活│SZ0000000000│1,507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貨│
│    │日            │館        │            │              │款1,507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有│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197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23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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